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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预算方案:一个公平可持续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5)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1日 18:41  中国网

  (一)市场机制

  碳预算方案,从根本上讲是一种“限额—贸易 ”方案(Cap and Trade)欧盟的排放贸易方案和当前美国的排放贸易提案,均是约束总量,允许使用者市场交易配额。,但是其限额表现在三个层次上,第一是全球层面,是为了保护全球气候,经科学论证和政治认同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第二个层次是国家层面,是根据一国人口和自然社会经济调整后的国家碳预算总额;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层面,由于碳预算是每个人的,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需求的,完全可以预算到人,且一旦预算核定,在国际和人际的贸易原则上就可以进行。

  由于发达国家当前的人均排放是碳预算额度的 3倍以上,碳预算的转移支付只是保障基本需求,超出的部分,可以通过市场碳排放贸易来获取。一方面,发达国家可以较低代价获取额外碳预算满足其当前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出让部分盈余的预算额度,可以获取必要的资金、技术,促进其低碳发展。未来国际碳市场的实际规模将取决于供求关系和各国的减排努力。如果需求旺盛而供给不足,则碳价格有上升趋势,不仅会刺激发展中国家强化国内减排行动,增加供给,发达国家也将扩大国际合作,实现海外减排。

  碳预算的交易,也可以在一个国家内部实现,政府可以将预算额度以拍卖、配给等方式分配给企业或消费者,然后形成碳预算交易市场。当前的排放贸易主要是生产商之间。实际上,碳排放贸易也可以在消费者之间进行。由于每个人消费水平的偏好不一,有一部分人需要较多的预算,而另一部分人可能需要较少的预算,从而形成消费者之间的碳交易。

  (二)资金机制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从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着手。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需要资金和技术,适应气候变化也需要资金和技术。尤其广大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然而,长期以来,资金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资金从何来?碳预算方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获得资金机制。第一,碳预算的转移支付,为了保持全球碳平衡,我们没有考虑其资产属性,既然碳是一种稀缺资源,就应该是有价的,其转移支付就意味着货币上的回报。当然,对于转移支付,我们需要考虑其特殊性。历史预算赤字是事实,但在1992年以前,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列入控制之列,没有法律约束,排放不应负法律责任。然而当前大气中有相当的温室气体仍源自1992年以前的排放,对于这部分转移支付,价格可适当降低些。1992年到目前的排放是在法律认定温室气体排放有害的情况下实施的,针对此时的历史预算赤字进行转移支付的碳配额价格就应该高些。未来基本需求的转移支付,由于是基本需求用途,其价格当然不适宜用奢侈浪费排放的价格来要求货币回报。历史赤字和基本需求两次碳预算的转移支付,总量高达4557亿吨CO2。如果以当前国际市场价格每吨CO2为10欧元估算,碳预算转移支付的总价值高达4.6万亿欧元,平均到未来每年约1000亿欧元,远远高于目前发达国家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义务所贡献的数额。

  第二,由于发达国家当前的人均排放居高不下,区区每人每年2.33吨CO2的转移支付,只能保障基本需求,不够维持其当前的生活水平,发达国家必然有巨量的碳预算需求,来满足其排放需要。 2006年,附件Ⅰ国家人口总额为12.67亿人,人均排放11.8吨CO2,一个人平均买5吨CO2,即有60亿吨CO2的预算交易,仍按每吨CO2为 10欧元计,总额将超过600亿欧元。

  第三,如果发达国家不改变生活方式,零碳能源生产不能满足减排需要,则需要采用一种惩罚性的资金机制。这一机制是碳排放的累进税制。发达国家当前排放11.2吨CO2,基本需求的转移支付为2.3 吨CO2,市场购买5吨CO2,尚有5吨CO2超过预算。对于超出的部分,需要采用一种惩罚性机制来征收碳税。

  征收碳税的依据是实际排放超过碳预算的程度,税率的上限是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因为如果税率达到可再生能源的价格,该缔约方就会选择以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实现国内减排,而不会选择支付罚款。以美国为例,假设国际市场仅满足其一半的购买需求,未来累积排放将是碳预算额度的2.6倍。按每吨CO2为10欧元计算,2005~2050年合计应征税金总额接近4000亿欧元,平均到每年,大约每年为87亿欧元。这些资金应该注入现有资金机制或成立新的全球基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减缓、适应行动,促进技术转让。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应考虑各国对碳预算转移的贡献。印度等国对碳预算转移贡献较大的国家将受益最多。必须指出的是,超过碳预算的部分,即使缴纳了罚款,也不意味着免除减排义务获得额外的碳预算,当前超出的碳预算要从其下一承诺期(2050年前后,需要通过政治途径谈判确定)相应扣减,从长远来看,必须保证全球碳预算的平衡,否则无法实现保护全球气候的可持续性目标。欧盟的排放贸易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安排。

  (三)遵约机制

  由于碳预算的刚性约束,各个国家必须要遵守约定,碳预算方案的公平和可持续特性才能得以体现。前面所讨论的是惩罚性资金机制即遵约机制,但是,如何实施这一机制,尚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累进税率如何确定?第二,这一税款由谁来收,是采用国际机制,抑或是国家征收?第三,税款是国际统一使用,还是各国自己使用?是用于减排,还是用于适应?是用于发达国家,还是用于发展中国家?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国际谈判协商解决。

  总的来看,碳预算方案不仅在排放权分配、调整和转移中具有透明和可预见性,增强了方案的可操作性,而且在国际机制设计上与现有《京都议定书》的机制有很强的兼容性。

  这是因为,第一,在确定长期目标基础上分阶段实施。上述机制设计是针对2005~2050年的,根据谈判进程,可以分为若干承诺期来执行。例如:以2005年为基年,第二承诺期从 2013~2020年。第二,拓展市场机制。所有国家都可以参与全球碳市场。第三,强化资金机制。现有资金机制是自愿的,碳预算方案下的资金机制规模扩大,且为强制性机制。第四,衡量、报告和核实机制。由于碳预算分配、调整和转移都是透明和可预见的,只要利用现有报告机制收集相关排放数据,对其是否满足碳预算进行定期评估,就不会在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机制方面增加新的困难。第五,强化遵约机制。现有遵约机制很弱,实施碳预算方案需要在现有机制基础上引入强制罚款的资金机制,以强化遵约机制。

  七、结论与讨论

  本文提出的碳预算方案,秉承人文发展理念,是一个可操作的、兼顾公平和保护全球气候目标,且可量化的排放权分配及其相关国际机制的一揽子方案。

  确定合理的碳预算水平,面临发展目标与可持续性环境目标之间的权衡取舍。发展目标重点是保障人的基本需求,而可持续性目标必须满足保护全球气候安全的长期目标。相比而言,后者作为硬约束,在权衡取舍中应该优先考虑。一方面,碳预算强调通用性,将人与人之间排放权的平等扩展到发展的全过程。除人口之外,各国在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其相关的 GDP、能源消费、排放水平等指标差异只是暂时的,并不作为排放权分配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碳预算也兼顾了差异性,考虑各国在自然环境方面的不同国情对碳预算做出调整,但无论如何,合理的调整幅度远远小于现实排放的差异。不仅如此,碳预算方案是一个一揽子综合方案,涵盖了发展全过程,不同于《京都议定书》方案,一次只考虑一个时间段,目标也没有全局性。

  碳预算建立了一个满足全球长期目标、公平体现各国差异的人均累积排放权标准。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将个人的“碳足迹”控制在这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国家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其基本需求,遏制奢侈浪费,鼓励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消费风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这个责任。只有每个人都建立可持续的消费模式,才能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为全人类创造美好的生活。

  当然,碳预算方案的方法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改进。例如:在上述计算过程中,所有累积排放的计算都采用了直接累积方法,从科学角度看,排放对大气中CO2浓度的增加程度随时间衰减,应该引入衰减函数,采用衰减法进行累积排放的计算。但衰减函数的精确计算需要复杂的气候模式,尤其是涉及未来排放路径对大气浓度的影响,没有观测数据的校正,不确定性很大。从定性角度看,发达国家历史排放多,未来有条件大幅度减排,而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少,未来排放增长趋势明显。因此,引入衰减函数进行累积排放的计算,淡化了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对发达国家是有利的。

  碳预算方案的方法论中有一些参数的选择可能引起争议。例如,全球减排的长期目标、历史累积排放计算的起始年等。有些争议可以通过谈判来解决,有些则可进行敏感性分析来研究这些参数对计算结果的影响。

  无论如何,碳预算方案是基于科学基础,优先满足基本需求的公平原则与全球的可持续性目标结合起来,为构建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而设计的一个完整方案。通过本文对碳预算方案的量化分析,有利于全球对以下重要事实达成一致,即全球碳排放要达到2050年减排50%的目标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历史、现实和未来都不可避免地超越碳预算,严重侵占了作为全球公共资源的排放空间。发展中国家碳排放尽管普遍低于碳预算,拥有发展和排放的权利,但为了保护全球气候安全的共同利益,也必须通过低碳发展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贡献。构建2012年国际气候制度应该基于上述事实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在公平和保护全球气候的前提下,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这些政策含义对于打破当前国际气候谈判的僵局提供了一些有参考价值的新思路。(潘家华 陈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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