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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民告官之难是法院不能承受之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7日 07:33  东方早报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5日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如果我们将这则新闻倒过来读,也可推导出另一个事实判断:即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至今仍未得到“切实解决”,所以需要最高法院的再次发文强调。

  这种解读方法还可适用于《意见》中的其他条文。比如《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

  这些“要求”对应着现实中的种种问题,比如一些法院“随意限制受案范围”,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行政案件”,还有一些违法的“土政策”在最高法院的三令五申之下仍未得到“彻底废除”。最高法院看到了这些问题,并敢于正视这些问题,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这些问题中,不少甚至就是导致上访成潮、民怨沸腾的重要因素。来自法院内部的这种努力,对于遏制一些基层法院曲意逢迎地方利益或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将起到一定的作用。《意见》的正面价值,是它代表了司法系统内一种积极向上的自律精神。

  但“随意限制”也好,“非法干预”也罢,这幕后的黑手其实都在法院之外。要求各级法院来“坚决抵制”,实则打错了靶子。最高法院本应对各地党政机关发文称,你们别来干涉我法院的审判事宜。但鉴于最高法院与地方党政机关之间并无隶属关系,这种发文实无可能。因此,最高法院也只能在文件中对各级法院提出“坚决抵制”外来干涉的明确要求。至于各级法院如何“坚决”,又如何“抵制”,这超出了最高法院的职权范围。抵制手段的缺乏,体制的掣肘,使得法院系统在对抗非法干涉上不得不寻求“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存在向非法干涉者反映非法干涉的可能,这是隐藏在《意见》中的悖论。这一悖论也决定了《意见》的最终命运——那就是淹没在三令五申的同类文件中。

  从告状难延伸开去,我们还能轻易发现在行政诉讼中的诸多难题,比如立案难、取证难、审理难、胜诉难、执行难等等。总之,对“民告官”而言,“难”就一个字!今天有了针对“告状难”的《意见》,明天会不会再来一个“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拒绝撤回起诉权的意见”,又或是“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胜诉权的意见”、“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获得合理赔偿权的意见”?今年已是《行政诉讼法》颁布的第二十年,这部被寄予了颇多公正期盼的“民告官第一法”仍然陷在这“难”那“难”的泥沼之中,行政诉讼之步履维艰可窥一斑。 

  在“文复一文”的“坚决抵制”与“彻底废除”等严厉措辞的背后,各地在行政诉讼领域里的“土政策”仍然存在。比如,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将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列为暂不受理。种种正鲜活着的“土政策”在架空行政诉讼法的同时,也架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阻塞了司法救济管道。事实证明,正因为求助司法无门,相关权益受损者才会在寻求制度庇护的漫长过程中逐渐失去耐心,从而催生出一些极端案例——不少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都与司法救济受阻有着某种紧密的关联。

  化解“民告官”之难是法院不能承受之重,最高法院做了它应做的和它能做的。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应正视此《意见》背后的种种问题。作为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也应直面下级政府对司法的非法干预。若由国务院来建规立制,并以严格的责任追究约束地方政府侵蚀司法,其意义将远大于法院系统内的一纸《意见》。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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