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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可别重器轻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3日 14:42  长江商报
财产申报可别重器轻用
胡润在榜单发布会上发言(来源:新浪财经)

  ◇ 杨耕身 (湖南长沙 媒体人)

  今后,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更加明确,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如果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将被取消核定证明,并记入个人诚信体系。据10月12日《郑州晚报》报道,河南省民政厅等11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令我感到艰难的不光是城市低收入人群的生存困境。如果如实公开是必须的,那没什么好说的。更何况,如果获得低保是生存必须的,那么被公开也是无奈的。我所感到的艰难之处还在于,今年两会期间一名高官在回答关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提问时表示“先让老百姓公布财产”,此话犹在耳际,河南已着手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须申报家庭财产情况。难道在财产公开方面,我们真的打算要“先群众后官员”吗?

  河南省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所沿用的,正是传说已久的“财产申报制度”。该制度创立原意,在于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接受公众监督,进而成为各国反腐败之重器。所以,大概全世界也只有很少的地方,才会想到反其制度原意而用之,拿它用在普通老百姓身上,使公共权力更便于对这些公众进行“监督”。或许这也是“特色”的一例罢。

  我不是想要力证“财产申报制度”用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是一种制度浪费,甚至是对弱势人群人格尊严的一种伤害。但作为一种制度资源,其重器轻用之处却是不言而喻的。重器之用,总有一个轻重缓急。即使真有低收入者有骗取低保待遇的现象,那比之权力贪腐所骗取的钱财,也实在不值一提。然而为什么一种制度设置,在对待百姓时总是可以“应声而起”,但在用于官员身上之时总是畏首畏尾,迟疑不前?

  答案其实早已有之,非不能也,乃不为也。在2007年,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也曾坦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没有进入《公务员法》,主要是受到来自官员阶层的阻挠,有些官员黑色灰色收入太多。而作为另一个事实,在我国最早提出“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动议”是在1988年,距今已经有20多个年头。今年虽有新疆阿勒泰等地开始试水官员财产申报,到底仍然是“秘密申报”与“部分公开”,最终没能扯下那块温情脉脉的面纱。

  当“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用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并且得以无障碍地施行,表明此前有人推搪说官员财产申报“牵涉面很广,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不是短期内就能办到的”——这有多么虚张声势啊。“先让老百姓公布财产”这样的要求之所以被斥责,因为它偏离公民隐私权与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本质。这便是老百姓个人财产属隐私权范畴,而官员财产因为事关公共利益,所以必须让渡部分隐私权利,以满足公众的监督权利。以此来观察河南规定,以及财产申报制度上的“官”“民”之别,重器轻用,不禁让人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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