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拟规定,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
公务人员一旦离职,原单位能够给予其的约束力近乎为“零”。没有岗位,也就没有了职责,凭什么管?没有经济约束,也没有规则限制,该如何管?
给离职公务人员套上经商“紧箍咒”,是为了防止其在任时就“权力自肥”,用在职时的权力,换取离职后的好处。事先的预防好过事后的补偿,重要的还是监督好在职的干部,把反腐败的关口移得更前些。
(北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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