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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昆
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8月3日《中国青年报》)
“沃尔玛案”、“朗讯案”、“德普案”、“IBM案”、“家乐福案”、“西门子案”、“大摩案”……遗憾的是,这些在我国行贿的商业贿赂案件,受到的却只是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
事实上,我国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被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对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然而,这么多的法律,面对商业贿赂却似乎依然无能为力———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本身和执法的主体,都没能做出明确界定。
企业的业务往来、正常的公关费与贿赂之间的区别,有时很难界定。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界定明确:前者是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别人的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但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未发现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的专门界定。“商业贿赂”概念的模糊,往往容易导致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
同时,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审计局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而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不仅容易使监督不到位,也很容易让法律成为某种摆设。
在近几年的“两会”上,多次有代表委员提出出台《反商业贿赂法》的提案议案。腐败事件“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的现实表明,通过专门立法,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更为清晰的界定、对执法主体进行更为明确的统一,已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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