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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应该重新厘清边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 09:15  中国经济时报

  ■苏培科 专栏

  俗话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可在当今社会,即使膝下子女成群,但啃老的、不孝的、离家的也比比皆是。

  在国有股“转持”社保一事上,类似的窘态也体现得淋漓尽致。虽然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超过了35万亿元,国有企业达十几万户,再加上与民企、外企“联姻”的混合制企业,以及各种“混血儿”,应该算得上“子孙满堂”了。可是,刚刚要求它们转持不到1000亿元发行市值的国有股充实社保,完善社保体系。这些“子孙们”就开始牢骚满腹,很不情愿。

  有些企业借“转持”规则不明确来抵制、扯皮;有些企业“数典忘祖”,辩解自己不是国有股的子孙后代;有些企业打着保护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旗号”来反对社保划转,认为如此会划走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有些企业甚至辩解购买股份的钱不是国企的自有资金,而是其他途径的钱,认为没有必要划转和上缴社保。上述林林总总,不免让人发问:国有企业究竟是谁的企业?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有无义务替全民完善社保体系?

  如果是纯粹的国企,将股权划转至社保或上缴利润应无可厚非,而且他们没有任何理由或借口来抵制。毕竟,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是中国好几代人省吃俭用、“勒紧裤腰带”积攒的,有泽被后人的义务,而且子孙后代有权力和义务去维护这些来之不易的资产。

  现实是,国有资产虽然在不断壮大,但被侵蚀、被挪用和流失的不在少数。随着国有资产渐渐走向“混合制”之后,国有产权的界定和边界开始越来越模糊,很多“混血儿”开始不认祖宗。在这种情况下,防范国资流失的唯一方法就是立即界定产权的归属。

  通过此次“转持”办法来看,“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转持似乎有意了结小额国有股和边界模糊的国有股,其明确渗透了国家对国有股权的管理和运作思路。一些持股较少的国有股东手中持有的股份数未必能够达到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在规则上和理论上应该全额转持,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国有股东则部分减持,显然有“抓大放小”的运作策略。而且,将过于复杂的小额国有股权通过社保基金之手来完成国有股间接减持,只是相对8年前的“市价减持”委婉一些,需要在社保基金的“口袋”里再待3年,然后由社保基金来决定减持或持有。

  转持数量显然不是之前专家们解读的“国有股份的10%”,而是国有股东持有的“目标上市公司实际发行数的10%”。于是,很多国有股东持有的数量或许不到10%,原则上得全额划转。只是由于四部委发布的“转持”规则过于简要,缺乏必要的操作细则,而且没有进行详尽的解释,使得很多条款出现了不同的诠释。在市场出现不同的声音之后,又没有具体的部门进行及时澄清,从而导致舆论的混乱。

  如此划转对混合制企业中的非国有股东确实有一定的损失,需要国资部门给予必要的补偿,但是企业绝对不能以此来“漫天要价”或借口阻止划转。毕竟,完善社保体系利国利民,对每一个老百姓都有益处。

  除此之外,国有股转持规则出来后还暴露了一些弊端。比如,一些市价远远高于发行价的股票持有者(国有股东),立即抛售手中的股票,然后等待发行价上缴和转持细节进一步明确的消息。另外,还有一些国有股东借口吃地方财政、给地方政府纳税,拒绝划转社保。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执行过程中最大的障碍方是国有股东和国有资产的“保姆”。如果他们能把这种斤斤计较的劲头用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上,能够用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上,或许就不会总是让财政为其亏损“买单”。

  国有企业曾经享受了很多公众资源,回馈全民是必要的。即使持股的国有股东是公众企业,也没有过多的理由来反对转持,毕竟这些企业长期享受着政策的恩惠和红利。用著名学者张曙光先生的话来说,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是通过税收、利润和租金三个经济范畴表现出来的。税收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利润是投资者的回报,租金是资源要素的贡赋,三者之和构成的企业经营总收入应该要扣除成本。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三个概念没有区分,利润全部上交,支出国家给拨,国有企业的税收、利润、租金“煮成了一锅粥”。

  正如张教授所言,国有企业的利润中其实含有大量的应缴税款和应交租金部分,不能简单地与私营企业的“公众公司”并列,即使是上市公司也不能。比如中石化的利润和业绩,经常都是依靠财政补贴“补”出来的。

  同时,对非国有成分的投资者也要进行一定量的适度补偿,不能一味地借国家利益而剥夺私人利益,况且这也是改革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此次转持,通过“抓大放小”的国有资产管理计划,一些产权复杂、关系模糊的国有资产或许会被厘清。这样,或许以后的麻烦会少一些,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也会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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