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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审计署回应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批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6日 06:35  新京报

  倘若以 “一些部门”、“一些单位”遮遮掩掩,那么审计报告将在很大程度上异化成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所批评的“年度统计工作汇报”。

  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2008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该报告多处出现“一些部门和单位”、“部分地方和主管部门”之类的模糊表述,提出了批评。比如,南振中委员针对审计报告中出现“某集团原总经理李某”“某担保公司总裁赵某”等字样的情况说,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审计部门“不应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保密,审计报告要减少‘少数部门’‘个别单位’‘某人’这样的称谓,不要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猜谜’”。提出类似意见的还有金硕仁委员、吴晓灵委员等。(据6月25日新华社报道)

  应该说,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就是提供准确、全面的审计信息,这当然包括对违规部门、单位进行“点名”的起码要求,也只能借助这些最基本的信息支持,权力机关和全社会方能有的放矢地对政府用度进行有效监督。所以,对于审计报告从前些年大多“点名”到这两年不大“点名”的变化,社会非议颇多,此次人大内部也发出了批评之声。

  但是,倘若因政府“脸面”掣肘等因素而使“点名”成为一个问题,以“一些部门”、“一些单位”遮遮掩掩,那么审计报告将在很大程度上异化成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所批评的“年度统计工作汇报”,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计信息公开,而财政监督也只能止步于政府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人大、社会的外部监督则大大削弱。

  前些年令社会拍手叫好的“审议风暴”,这些年不提了。但许多人还是很怀念,究其实质是怀念彼时毫不留情的“点名”。

  当然有人早就指出,不应将全面公开审计信息的希望寄托于个体英雄,而应寄希望于制度,这话当然没错。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去年正式实施,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都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那些违规使用公共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名号,无法称之为国家机密。

  比如,此次审计署称“一些部门和单位少征、套取、挪用和截留水污染防治资金41.68亿元;环渤海地区13个市少征、违规使用水污染防治资金等11.85亿元。”而在去年的审计工作报告会上,类似问题同样存在。可以料想,水污染防治资金屡屡出现问题,决不会因为“一些部门”“一些单位”的遮掩而有所收敛,相反,甚至有可能把这作为“遮羞布”,更加肆无忌惮。

  从信息公开的角度看,审计报告应全部点名是正常,不点名是例外。公开违规者的名号,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在,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已经公开发出了追问,我们期待,审计机关能够重视并早日作出回应,而相关报告早已写就,政府网站也早有建立,公开相关信息并不是难事。

  □阿计(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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