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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征物业税再次引发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4日 15: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征物业税究竟要拿去做什么  

  李炜光: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税应定向用于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严丽梅

  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在昨天于中山大学举办的第四届“岭南财税论坛”上,由5月25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我国将“研究开征物业税”的说法,在与会财税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界人士中再次引发热议。

  物业税应该专款专用

  我国著名财税学者、天津财经大学首席教授李炜光在作主题演讲时质疑:我国提出要开征物业税至今已有六七年时间,为什么没有人认真地向大众解释一下,开征的这个税究竟要拿去做什么?

  李炜光介绍,在国外,物业税是一个典型的服务性质的税种,必须专款专用,只能定向用于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不能移作其他用途。如在加拿大,物业税征收后对应须承担的市政服务包括25种以上:警察配置、消防及防火、救护车、城市公共汽车、垃圾和循环再造物品收集、图书馆、铲雪和清理行人路、街灯、公共汽车站的候车亭、社区中心、游泳池和溜冰场、康乐活动、儿童和老人服务计划、动物控制等等。

  李炜光认为,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税,开征这样的税,不会有人不支持。

  其实,自《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发布后,人们从互联网和平面媒体上都能切实感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质疑:开征物业税后,我们税负水平会不会提高?提高多少?不动产的价值应该由谁来评估?评估的结果我们不认可怎么办?找谁投诉?投诉结果仍不满意又怎么办?你不能无缘无故给我增加一块税收负担,征了这个税,给我减什么税?现行的房地产税费哪些保留、哪些废止?是实行比例税率,还是累进税率?税率是多少?免征额是多少?不同用途的房地产,是不是都征收这个税?等等。

  立法程序要公开透明

  李炜光分析,从法理上说,物业税是对公民一部分财产权的剥夺,因此,一定要把民主机制引入物业税领域,税权归属一定要明确,政府应取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明确授权,并给予地方政府以一定的开征、免征的权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边界”应当清晰,并立法固定下来。立法程序一定要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公众在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拥有有效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是物业税制定和推出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不经大众认可的赋税征收,缺乏合法性。

  李炜光尖锐地指出,如果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和贫富差距,而且愿意走法治的路,那么物业税可以征,应该征,等各项条件齐备,估计得在四五年以后,普通居民户才会真正面对物业税问题。如果只是单纯为了增加中央或地方的财政收入,现在开征还远不是时候,危机降临时刻,政府切忌与民争利,出台任何新税都须慎之又慎。

  物业税开征仍有待时日

  在对李炜光主题发言进行讨论时,有来自税务部门的业内人士表示,从税种开征都不可或缺的四个要素看,我国物业税开征仍有待时日。

  这位业内人士指出,一是从理念上看,物业税的开征肯定要待到社会大众和政府部门都达成一致共识时才会推出,政府部门推物业税时一定会十分慎重。二是从制度上看,目前还在研究、模拟试点阶段,根本未进入立法程序,有关物业税的制度设计即“游戏规则”,如计税依据、征税范围等都还没有研究清楚。三是信息共享问题还没有解决。四是技术问题也尚未解决,如征税成本问题。

  那么,我国研究开征物业税目前已进入到什么阶段?

  本报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我国物业税改革从2004年开始进入操作阶段,在全国6个地区进行模拟评税试点,至今试点已扩大到10多个地区。从模拟试点的情况看,已取得应有的成果,具备了推出物业税的技术基础之一。其中,批量评估的技术问题,通过试点已基本解决。房地产信息的统计问题,在个别试点地区也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目前被有关部门认为物业税开征的难点,是在于物业税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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