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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统化思维推进工资统计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5日 17:11  红网-潇湘晨报

  本报评论员 周东飞

  针对近来社会对平均工资数据的意见,为了更好地反映工资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已经在着手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包括对私营单位工资统计进行论证和试点,有关统计情况将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发布。(5月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就社会关于平均工资数据虚高的质疑,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平均工资是反映工资总体情况的指标,它自然不同于每一个人的具体工资水平。此外,还有工资的口径问题。”根据现有统计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等单位的职工,却并不包括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4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转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保部专家的话说:“事实上,目前我国有将近60%的城镇雇员人数不在统计口径里面。”同一天的《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2007年年底全国城镇实际就业人数是2.9亿人,被纳入城镇职工工资统计的人数有1.2亿,而没有纳入统计的却有1.7亿。这个比例与上述人保部专家的说法,可以得到相互印证。

  40%左右的统计范围,很难准确反映出城镇就业者的工资收入真实水平。早在去年4月份,关于国家统计局将把私企员工纳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的消息已经见诸报端。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司长冯乃林曾向媒体透露,私企员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城镇在岗职工统计平均工资的60%左右。扩大统计口径的结果,几乎必然导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的缩水。按照一些评论者的看法,平均工资数据虚高不仅让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而且会使公众的实际利益受损,因为各项社保金的缴纳是要与平均工资数据挂钩的,水涨船高被看作一个浅显的道理。但是,工资统计制度改革之后,民众会不会直接从平均工资数据缩水中受益,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平均工资作为一个统计指标,之所以有存在的价值,是因为还有一系列政策是以其为依据制定的。社保金的征收和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人身损害司法赔偿标准的确立,无一不与平均工资数据相关。如果现有的挂钩格局与比例关系不变的话,平均工资水平的下降对民众而言可能算不得一件好事。仅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例,尽管各地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但是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应该在平均工资的40%-60%之间。有这样一个比例关系存在,平均工资数据的下调显然有可能导致最低工资标准的滑落,这对低收入群体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

  现在我们似乎一下子陷入了改革还是不改革的两难悖论之中,其实不然。统计数据的灵魂是真实,无论是主观原因导致的水分,还是客观条件造成的失真,都是必须革除的弊病。日前公布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要求,领导统计造假严重将被开除。这一规定广受好评的事实表明,统计求真应当成为不用探讨的常识。在这样的常识之下,以扩大统计口径为突破口推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同样无需探讨。与此同时,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计,一系列配套的改革与更新应当同时启动。在平均工资数据更加真实的同时,社保金的征收与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人身损害司法赔偿标准的确立,都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并与平均工资建立新的比例关系。

  追求统计数据的真实,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之间,并不存在实质上的悖逆。在推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的同时,避免由民众承担因此产生的改革成本,显然需要用系统化的思维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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