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序
中央政府住房保障体系中,我惟一不敢举双手赞成的,是经济适用房政策。积极响应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地方政府正在大事建设。随着一栋栋楼房拔地而起,问题和矛盾已经从纸上变成活生生的现实。
最新鲜一例,在部分城市经济适用房滞销之际,深圳市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也第一次出现卖不出去的现象。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宅售房中心的信息显示,2008年度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出售工作结束后发现,有388套经济适用房无人认购。该部分经济适用房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110项目小区”,属两房一厅户型,面积在52平方米至57平方米之间,基准售价为5494元/平方米(含装修)。
据知情人士介绍,这批住房面积偏小、售价相对偏高,导致合格申请人放弃购买。我很想知道,房型设计与定价的依据为何?如果面积大一点,售价低一点,有没有人能打包票说一定卖掉?在判断、满足特定人群的特定需求时,计划经济是否仍然有效?这些问题不可能很快(有的很难)得到答案,可以肯定的是,政府用于供给保障性住房产品的资源被浪费了。
经济适用房既已出现浪费迹象,即使不暂停,也应及时调整。但形势或往相反方向发展。今年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即将启动闲置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工作。该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今年的工作计划中也有一条,今年将抓紧制订住房公积金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试点方案。
欲食公积金,以补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缺口。原因之一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首次突破了万亿大关。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新增余额2511.13亿元。因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去年楼市销售量大幅萎缩,买房的人少了,做公积金贷款的人也相应减少。存缴的速度超过了开支速度,住房公积金库存增长很快。
引住房公积金闲置额度之水,解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缺口之急,可行?可惜,按现行管理条例,政府仅仅是住房公积金托管人,非所有人。公积金不是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对其使用的决策需受相关法规限制,不可越雷池一步。
相关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是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可见,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归公积金持有人“个人”所有,作为资产管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经权利所有人授权,自行决定利用其建设不完全针对权利所有人销售的住房产品,于法无据。只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权限与住房公积金产权属性不变,政府直接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难说合法。
何况,公积金暂时出现闲置是因为房价畸高。如果市场房价大幅回落,商品房销售陡地上扬,公积金贷款激增,闲置会变不足。那时,恐怕动用公积金建造的经济适用房更得滞销。双重浪费,且生事端。
经济适用房已显病态,可手术可人道消灭。用个人辛苦归集的公积金去救,不法,不情,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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