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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薪酬关键在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6日 16:23  新闻晚报

  □孙瑞田

  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规范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分配秩序,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高管人员薪酬时,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则确定,在此基础上2008年度业绩下滑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0%。对于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对于2007年度高管薪酬明显高于同业水平的,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与同业平均的差距。

  企业高管薪酬本该是市场行为,由市场决定,但是目前国有控股企业高管的薪酬高得离谱,已经引发社会舆论的极其关注,加剧社会贫富悬殊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诸多企业高管限薪令,也正是对这些不合理薪酬的纠正和约束。笔者认为企业高管薪酬发放的多少不在于看数量多少,而关键在于看发放得是否合理。

  首先,薪酬的构成和来源必须合理。根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相关部门在核定高管年薪时这4部分在数量上必须是合理的。

  基本年薪应与个人资历、企业规模、在企业服务年限等因素决定,根据“办法”基本年薪在5至70万间;绩效年薪应考虑利润水平、企业规模及市场垄断程度、国有控股程度、国家政策支持程度等各因素成正相关或负相关,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利润高、中、低、零、亏损在高管绩效年薪里应该都能体现。

  根据办法,绩效为0至4倍的基本年薪,显然没有负数也是不合理的;福利性收入应与普通职工相当,差别不宜过大;中长期激励计划多采取股权激励,在时间上应该为10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允许兑现,在约定时间内若不在岗则需收回股权。

  其次,高管薪酬的发放不能脱离社会可参照标准。例如相关管理部门应规定企业高管的工资应不能高于企业平均工资、行业工资水平及社平工资的若干倍,当然可以制定为10倍、20倍甚至更高,但总之得有个参考标准,结束由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定价为所欲为的情况。

  根据“办法”国有企业高管年薪在未考虑这些参照标准的情况下国有企业高管年薪上限为280万,如果考虑了这些因素相信还会有所下降。前不久的国泰君安“高薪门”事件、2007年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高管年薪均超过千万,这些已经引起舆论哗然,引发民众斥责,引起社会指责,已经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和谐。因此,高管薪酬的发放不能脱离社会可参照标准。

  最后,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计算审批流程应合理,信息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有企业高管年薪应有事后监督机制。

  (作者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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