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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索赔案的六大建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6日 11:37  南方周末

  作者:沈颖 谢小红 陈霄

  法院应向弱者适度倾斜才能彰显公信力,不能消极地说平等原则,对被告和原告做有利解释皆可时,应作对原告消费者有利解释。

  过去我们存在误解,认为集团诉讼几万人都来闹事了,其实真要搞集团诉讼这些人都不用来了,只有法律专业人士在。在特定案件当中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效率,一定要消除对共同诉讼和未来集团诉讼的恐惧焦虑症。

  ●受访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纪格非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周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报记者沈颖□实习生谢小红陈霄发自北京

  建言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司法手段为最后屏障的多元化机制

  南方周末:最高法院有位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上说三鹿事件作为一个公共突发事件,由于因果关系证明困难,作为大规模诉讼让法院受理审判,最终结果可能是消费者得不到法律保护。如何看待此观点?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关系如何?有70位消费者起诉圣元的案子在青岛一直未立案,如何看待?

  宋朝武:政府考虑到受害者人数众多,事件影响面较大,可以出面协调达成协议,行政调解和司法救济并不矛盾。

  张卫平:行政调解不排除司法救济,如果行政调解难以满足全部受害者的实际需要,司法口又开得很小,甚至不开口,这是一个问题。

  刘俊海:民事案件解决有五途径,一是友好协商;二是民间调解;第三是行政调解;第四是仲裁;最后是诉讼,诉讼是金字塔塔尖。如果为了降低老百姓的诉讼成本,方便拿到钱,政府的行政调解善意值得肯定,但如果赔偿过低受害者不接受,政府、企业不能强迫。对于行政调解不能覆盖的,司法大门“凡诉必立,开门立案”,解决好立案难和执行难问题。

  张卫平:其实其他途径都走完再诉讼,成本还不如直接诉讼低。有消费者想告圣元等其他牛奶企业,法院无理由拒绝。三鹿案件是否可考虑受害者在诉讼费减免、缓交和证明提交上适当放宽标准。

  陈光中:“三鹿”破产背景下,单纯依靠司法力量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对被害人赔偿问题复杂性决定了在此案处理过程中有必要动用一切可行力量,包括将社会机制与行政机制合理结合,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司法手段为最后屏障的多元化机制。

  建言二:法院应向弱者适度倾斜才能彰显公信力

  南方周末:在举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具体难题,比如说喝了三鹿奶粉得了肾结石是不是都由奶粉造成,有父母把喝过的奶粉罐子和包装袋扔了,怎么证明孩子长期服用三鹿奶粉,喝了几种奶粉之后怎么证明由三鹿造成?

  刘俊海: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我个人认为应当采取推定。如果喝了几种奶粉责任不易划清,那就借鉴美国侵权法市场份额理论,即根据各被告占有的市场份额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要剖析三个理,一个就是推理,这个判决将来是用产品质量法、“消法”、食品安全法的哪一条法律规定,这一定要剖析推理过程。第二要剖析法理,不是简单引几个法条就可以了,要细察法律的引用和法律保护目标是否一致。第三是情理。推理、法理、情理三理合一,裁判文书要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三重检验。

  法院应向弱者适度倾斜才能彰显公信力,不能消极地说平等原则,对被告和原告做有利解释皆可时,应作对原告消费者有利解释。

  建言三:集团诉讼有利于稳定社会,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平和、理性的法律服务可以过滤非理性因素

  南方周末:公盟之前从成本节约角度设计了百余人共同诉讼,依损害轻重不同设定八类基本标准,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仅受理个案诉讼,对比国际经验,更适用何种诉讼方式?

  张卫平:从诉讼角度看,肯定是共同诉讼好,共同诉讼适用证据共同原则,一人证明奶粉有问题,其他就不需再证明,减轻了受害人举证负担。

  宋朝武:这不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众多当事人之间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争议事实与责任基本相同,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方便当事人诉讼,但此案每个受害者侵害程度、举证情况、赔偿数额不一,合并审理达不到诉讼经济要求,需个案处理。

  纪格非:应给当事人参加共同诉讼或单独诉讼的选择权。共同诉讼形式很好,化解大规模纠纷,但对于个人来说,如果证据非常充分,自己单独起诉也有胜诉把握,通过共同诉讼很可能时间较长,最后结果是达成一揽子赔偿方案,难以保障其特殊的损失赔偿要求。因此审理法院应多做工作,提供多种诉讼途径供当事人选择,并指导其诉讼行为,可以把不同当事人分成不同类型然后并案处理,也可以允许当事人个别起诉。

  浦志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民事审判原则之一,法院“仅受理个案诉讼”有违“保障和便利”原则。

  刘俊海: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来要不要引入集团诉讼,反对的观点怕出乱子。我个人认为恰好相反,集团诉讼有利于稳定社会,消除不稳定因素。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平和、理性的法律服务可以过滤非理性因素。过去我们存在误解,认为集团诉讼几万人都来闹事了,其实真要搞集团诉讼这些人都不用来了,只有专业人士在。在特定案件当中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效率,一定要消除对共同诉讼和未来集团诉讼的恐惧焦虑症。

  建言四:建议立法增加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在破产程序中的绝对优先获赔制度南方周末:法院现在告诉已提起诉讼的受害者家属,即使打赢了官司,因为三鹿已经破产,根据破产法,像受害者这样的一般债权人,可能赔偿不一定能拿到。破产法的规定是不是合理,法院能否优先考虑保护受害者的人身伤害索赔权?

  吴景明: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虽已生效,但我国真正法律意义上破产很少,绝大多数都是政策操作下破产,这是客观事实。三鹿奶粉事件,是否必须破产才能解决问题,不见得。关于产品侵权责任受害者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能否优先于职工债权,现有制度未规定。

  但此客观事实提出一个新课题,作为弱势的受害者,如果赔偿完全放在一个普通债权里走破产程序,最后获赔率可能是零。我们曾做过调查,最后在破产分配时普通债权只得到可怜的3%。所以企业破产法在本案中对受害消费者的保护极为有限,甚至没有任何保护。

  刘俊海:应通过个案开启一个让受害者优先受偿的司法判例。

  周泽:侵害人身权产生的债,应优先于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这样可能会更有利于保护人身权。

  浦志强:劳动债权和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可能导致受害者权利落空,但将后者无限“优先”,并不等于维护公共利益。三鹿事件肇因众多,社会问题善后有赖于社会参与和公共投入,但把社会责任转嫁到破产债权人身上,将可能损害交易安全和信赖。

  吴景明:我不太同意,这和银行不一样,银行跟企业之间贷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应承担交易风险;但消费者的消费不具有任何营利性,没有义务承担消费导致的伤害风险。

  目前企业破产法还无实施细则,也无司法解释,建议考虑增加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在破产程序中的绝对优先获赔制度,即对其赔偿时不仅优先于职工债权,而且当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其赔偿请求时,应以优先权的标的物赔偿消费者。

  建言五:受害赔偿应该企业来埋单,政府不应帮其埋单

  南方周末:有受害者提出,可否向监管失职的行政机关索赔?

  周泽:从现行法律和法理上,都不太可能。三鹿受害者主张赔偿的案件是纯粹的产品责任案件,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只与三鹿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而与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上规定的损害赔偿也是指国家机关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直接导致的损害,而不包括他人过错造成的损害。人民遭受的任何损害都可间接归责于政府,一律要求政府赔偿,没道理。

  刘俊海:国家和地方政府替企业垫付的孩子的医疗费,这都是债权,必须要企业买单,让国家埋单等于让全体纳税人埋单。

  建言六:建立专项赔偿基金解决受害者后顾之忧

  南方周末:受害者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的后续医疗费难以预计,该如何处理?本案中,如果法院判赔不足以弥补后续医疗费开支,怎么办?

  刘俊海:解决后续医疗费,可专门依据信托法原理设一个专项赔偿基金,其受益人为所有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受益人身份与是否签了企业调解协议无关。

  这个基金要做大做实做强。基金要依法设立,治理结构要完善,有政府部门代表,消费者代表,有监督,信息透明公开。要拓展现在设立的这个基金的平台,除落实责任企业的法定赔偿责任基金外,另21家奶制品企业都要往里面充钱,现在它们给的钱也不够。社会各界也可对这个基金提供捐助。

  我期望的这个基金,有法律主体资格,将来它可以做被告和原告,也可以不打官司和受害者协商解决。基金不是两三年就解散了,永远存在,是公益信托。

  宋朝武:对基金适用受害者的年龄不应限定,目前设置的18岁界限不合理,但今后产生肾的问题是不是因为三聚氰胺,还要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张卫平: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破产,破产企业通过基金(来赔偿),未破产的企业仍由权利义务人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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