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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河北威县 公务员)
“四万亿”扩大内需投资计划成为今年“两会”热点之一,其资金与项目的监督也备受关注。民盟中央日前向全国政协大会递交提案建议,应尽快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重要的追究主体。(3月9日《新京报》)
然而,尽管政府投资项目问责机制,很有必要尽快架构,但笔者觉得,这项制度执行起来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一是,依据现有投资体制,责任主体认定会很困难;二是,由于目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主要依靠行政管理关系,这势必造成行政官员自身权力越大越难追究。
此外,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后惩罚机制,不但在我国不好破解,就连国外也没有十分奏效的办法,目前已演变成世界公认的难题。
基于此,与其费尽心血去探讨与研究政府投资项目问责机制,倒不如在预防政府投资失误上,下足功夫。就此,笔者觉得,至少要做到三点:一方面政府要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政府所有的投资项目,都要经过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要邀请专家进行评议把关,并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在此基础上再履行严格的核准手续。
与此同时,制定系列配套政策。要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建立项目支出的预算和听证制度,尤其对营利性公共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的公众听证制度;在项目实施环节,应成立全国性工程调查委员会和各种专门巡视委员会,对工程进行调查和巡视。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投资项目要经各级人大通过。凡是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都必须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者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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