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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信息频频泄露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0日 13:59  燕赵都市报

  本报特派记者 高利锋

  买车后,五花八门的营销短信、电话和信函纷至沓来;买房后,装修公司、家具商场的电话接踵而至;产后出院,婴儿护理、推销保险的电话使人不胜其烦……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遭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被频频泄露,而对方是谁你都无从知晓,除了受骚扰,连抗议都找不着门。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彭雪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法规,改变身份证信息的披露方式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现状:公民身份证信息泄露严重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暴露并被大量利用,各种麻烦和骚扰也随之产生。

  3月2日发布的2009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目前,因能够采集到公民身份证信息的机构疏于管理,致使客户身份证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调查结果甚至让课题组成员颇为“惊心”。“目前个人信息滥用情况可分为四种。”该报告指出:第一种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有关机构超出所办理业务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商家在办理积分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机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一些银行要求申办信用卡的客户提供个人党派信息、配偶资料乃至联系人资料等。

  第二种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地披露他人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地方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公示;有些银行通过网站、有关媒体披露欠款者的姓名、证件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

  第三种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

  第四种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

  ■困局:个人信息保护缺乏专门规定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该人士表示,《身份证法》对查验身份证有严格的规定,但没有对掌握身份证信息的主体的保密义务进行规定。“尽管《身份证法》对查验身份证有严格的规定。但目前,从小区保安、私企雇主到火车软卧车厢乘务员乃至旅馆工作员均以公共安全的名义查验身份证,甚至公民看电影首映式也不例外。”该负责人说,身份证信息的过度使用,急需对相应的保密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记者随机采访发现,虽然绝大多数人认为自己有权了解个人信息的存在情况,如果滥用造成损失可以请求赔偿,但在是否有权拒绝提供信息上,不少人认为自己没有这个权利,因为“如果你拒绝出示身份证,那就可能什么事都办不成。”“去银行开户、去买火车票、甚至进入大楼小区等都需要身份证,这是双方约定,属于一种合议。”

  ■建议:改变身份证信息披露方式

  昨日,针对身份证信息被频频泄露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彭雪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法规,改变身份证信息的披露方式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彭雪峰代表认为,现在我国换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具有很多优点,但是,现行二代居民身份证上有关地址信息非常详细,也给不法分子很多可乘之机。“身份证信息频频泄露和现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存在缺陷关系很大。”彭雪峰代表认为,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尚缺乏专门性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滥用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如何予以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都存在疑问。

  另外,现行的各类规定一般仅限于禁止泄露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主体在信息收集、保存、利用中的知情权、同意权、请求更正错误信息和删除不必要信息乃至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几乎都没有得到确认。“针对这个问题,立即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工作,也可能为时过早,但至少可以考虑出台相关的条例、规章来规范这个现象。”彭雪峰代表认为,二代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在“视读”与“机读”的信息范围上做些分工,改变身份证信息披露方式可有效解决目前的问题。

  彭雪峰代表建议,“视读”信息适当简略,在身份证上无需标明具体到道路、小区单元和门牌号的信息;但公安机关、银行等办事部门通过专门机器可以读取的“机读”信息保持越详细越好;还要增加条款对各类可能掌握身份证信息主体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对各类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泄露、盗卖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让他们不敢泄露客户的身份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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