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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立法因何迟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0日 08:53  新闻晨报

  新闻晨报特约评论员 杨耕身

  “由于目前我们对个人信息隐私没有切实有效的保护,导致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因个人信息的外泄而遭受严重的干扰,甚至造成财产和名誉受损。”全国政协委员胡旭晟日前提交提案,呼吁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正像是对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应,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的2009年“法治蓝皮书”指出,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其中更为恶劣的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无数的机械设备预示着,将来有一天,我们在密室中的低语,将会如同在屋顶大声宣告一般。”100年多前美国人布兰代斯的预言,早已兑现于世界的每个角落,以至于布兰代斯百年之后,他的同胞、美国女参议员戴安娜·范思坦忧心忡忡地指出:人们正在对他们的身份失去控制,我们的私人生活正在成为市场上具有价值的商品。中国社科院的“法治蓝皮书”,无非进一步揭示了,在毫无节制的信息商品化开发之下,人们失去自我身份控制的程度。当然也正是出于对“独处的权利”的捍卫,人们毫无疑义地呼吁并且赞同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散落在一些法律条款中的信息保护规定已无法适应尊严与权利的要求,我们需要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已没什么好说的。然而,相关立法工作却讳莫如深地变得迟疑起来。早在2003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就开始起草,并于2005年递交相关部门。“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该课题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曾认为这部法律最终出台“不会用太久时间”。但五年过去,全国两会政协委员依旧在为制定此法提交提案,公众在漫长的等待中,也一再支付着成为“透明人”的代价。

  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独处的权利被无礼入侵,而公众通常维权无处,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与之截然相反的另一方面,一个更大的事实则是:应当被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因此处于含混与拒绝公开之状态。这实在是个人信息立法不容回避的一个环节,那就是并非一切个人信息都受到保护。比如公众人物尤其是官员的信息。

  我们已经知道,以官员财产申报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公开作为人类社会文明成果之一,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公共人物必须承受的权利让渡,表明了权力者必须接受的公众监督。这意味着,欲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必不可回避对官员相关信息的公开的规定。在今年两会上,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提案,相关部门的回复依旧是“条件不太成熟”,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必须厘清的重要方面,官员信息公开规定一下子变得遥遥无期,而此前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如何界定官员财产与个人隐私方面,亦并不明晰。这样的缺失,注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只能处于“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局面。

  事情终于呈现出这样一个结果:《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位,非但未能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反而使应当公开的官员信息,得以以“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比如2007年出台的《广州市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中,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廉洁信息”不应公开。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才变得迟疑起来。其中所胶着的,已不是公民隐私权要不要保护的问题,而是官员个人信息要不要公开的问题。记得在2005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王有杰曾提供一个数据:有97%的官员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由此,始信利益集团干扰立法之说并非虚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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