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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限薪:因何必要且合理

  谦石

  最近国外和国内同时暴出多项企业高管的“高薪门”丑闻。那边厢,奥巴马在看到媒体报道受援助金融机构的高管仍然高薪厚禄时,直斥之为可耻,并立出新规:受助金融企业高管年薪50万美元封顶。这边厢,媒体从蛛丝马迹中发现国泰君安2008年人均年薪超百万,又掀起了一番讨论和批评,随后又传出财政部有意为国有金融高管限薪280万元人民币的消息。

  人们仍在对高管身价的天花板到底设在何种水位上争论不休,但不管怎么样,备受金融危机折磨的投资者和普通百姓的愤怒总算是稍稍平息了,此事似乎该告一段落了。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如果不能为限薪令提供充足理由,今后环境一变,类似争议恐怕会再度出现。如果限薪仅是当前金融危机环境下的特殊措施,那就是对把这件事简单化了。表面上看,美国限薪对象为受政府救助的金融机构,中国限薪的对象为国有机构,前者不难理解,因为千疮百孔的机构都濒临死亡了,高管还要发上一笔,道义上是可耻的;后者将限薪政策建立在“过高薪水是国有资产流失”这样一个理论前提上。这就直接引出了如下问题:不在援助之列的金融机构该不该限薪?非国有金融机构该不该限薪?

  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非国有机构高管的价格应该由市场来确定,政府无权干预。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在把金融业和其它行业等量齐观了。按照英国金融时报评论员马丁·沃尔夫的说法,银行是一个喜爱风险的行业,但却作为公共事业得到保障,没有哪个行业在将利润私有化、将损失公有化方面可以与银行相比。金融是唯一能拖垮整个经济的行业,其外部性决定了“大而不能倒”,正因为此,金融机构的高管才有胆量频频冒险豪赌。

  人们有一种印象,似乎金融业是一个存在长期超额利润的行业。例如,1997年到2006年之间英国各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中值为20%,2006年爱尔兰、西班牙与北欧国家的ROE也达到20%。然而,以一个世纪为跨度,全球长期ROE却只有6-7%,如果利润率平均化原理有效,那么如此高水平ROE接下来会有大量的银行破产情况出现。事实上也确是如此,美国1980年代末的储贷危机,1990年代上半期的国际借贷危机以及眼下几乎全军覆没的海啸式危机,无不是金融机构激进冒险的结果。高管们领走了丰厚的回报,等到公司破产时,他顶多只需要卷起铺盖走人,甚至有的临走时还带走了一大笔补偿金。中国的情况也是类似,当年证券业在世纪之交的行情中大冒风险、大搞委托理财后引发全行业坏账,最终仍然是通过公共资金来恢复局面。

  由此观之,金融业与其它市场化经营的行业存在本质差别。它超额利润的一部分来自监管者设置牌照造成的垄断利润,在中国,大量的金融服务价格都由行政管制,是超额利润主要来源;另一部分则来自从公众手中掠夺过来的保险费(它本来是应该为其冒险缴纳这笔费用的)。那些拿走数百万数千万年薪的高管们,总喜欢以他们为公司“创造”的巨额利润为辩护的借口,不仅心安理得,甚至还嫌其过少,一旦公众明白这些高额利润的真正本质后,这样的辩护还有说服力吗?

  金融高管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的不合理,是金融海啸的罪魁祸首之一,急需进行实质性改革。在美国,给高管限薪不应局限于受援助机构。在中国,给金融高管限薪,也不应局限于国有机构。在人才争夺的环境下,单纯给国有金融机构高管限薪,只会导致其竞争力下降,而这又会反过来给那些要求解除限制的人以巨大的游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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