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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报道 美国自建国以来的两百多年里,颁布了众多的金融法规和条例,不仅有银行大法,还有各种各样的专项法律,并且不断出台或修订银行条例及规章制度,由此建立了一套以法律框架为基础的、机构复杂严密的银行监管体制。
美国采用“双线多头”的银行监管模式。“双线”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对银行都有监督权,“多头”是指在每一级又有若干个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
在联邦这一级上,有8个监管机构,其中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即“美联储”,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货币监管署(简称OCC,负责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
在州这一级上,50个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规,各有各的银行监督管理官员和管理机构。
“双线多头”监管体制符合美国国情,其优点在于:它能适应地域辽阔、金融机构繁多的国家的实际情况;防止一国金融监管权力的过分集中;使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专业化、提高金融监管的效果。
但“双线多元”监管体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金融监管机构交叉;金融法规不统一;监管分散,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银行容易逃避监管,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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