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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解困不应顾此失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2日 03:07  京华时报

  日前,南方某大省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意见,引起舆论哗然。检察院的本职工作是什么?有帮助企业解困的义务和权力吗?尽管是金融危机,但仍然是市场经济,主体仍然应该是市场发挥作用,充其量是政府伸出凯恩斯的手,可司法伸出这长长的、看得见的手来,是否瓜田李下,容易为人所乘?

  当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有必要在金融危机时充分发挥自己的角色作用。可作用究竟该怎样发挥呢?这大可探讨。是应该从长计议、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是在特定的时候提供特定的司法服务,抑或是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制造社会不和谐呢?

  在检察院的意见中,纲举目张的有“五个正确区分”: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的确十分辩证,笔者不愿意多疑,问平常是不是就没有正确区分,关键的问题在于:谁来正确区分呢?显而易见,这给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留下了巨大的模糊空间。堂而皇之的还有所谓对受理涉及企业举报线索的“六不准”: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

  笔者本无意恶意度人,更不认为该检察院的初衷是要为罪恶提供什么保护伞,但在“五个正确区分”加上“六不准”之下,某些罪恶的确可以打擦边球瞒天过海。因此,有理由担心,检察院的好心会播下龙种,收获跳蚤。

  一个现实的案例是某大集团属下公司在河南一起败了诉的官司,在地方法院就要执行的节骨眼儿上,某地出了个文件,要求各法院慎用对大企业的账户查封和执行资金划转。结果作为原告方的小公司虽然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款。同样是企业,同样面临危机,被告大企业要生存,难道原告小企业就不要生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可面对金融危机,司法机关半路横刀杀出,不是保障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是让一些企业甚至于有违法嫌疑的企业得到荫庇,法律的严肃性置于何地?如果没有一个对于众多弱势中小企业的合理公平的商业环境,而仅仅是侧重于垄断寡头,那么要想经济获得可持续发展,这在全世界的市场经济发展史上都没有先例。

  陆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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