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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无良食商的惩罚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9日 12:24  北京商报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他认为,“从此案来看,田文华犯罪的事实很清楚,因为她在明知有毒、有害物质加入奶粉后,仍进行生产、销售”。他说,检察机关应继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田文华。但即便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田文华也可能成为1997年该罪名划入《刑法》以来因生产、销售不良食品获刑最高的人。

  刑法对无良食商的惩罚规定

  这次发生在三鹿身上的毒奶粉事件,不禁让人想到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事件出现后,不少生产劣质奶粉的企业和人员陆续被追究了刑责。

  据了解,2001年5月25日,池长板与陈宝相、陈宝玲(另案处理)合资成立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婴幼儿奶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4名婴儿食用此奶粉后,两人死亡,两人患有营养不良综合征。

  检察机关以浙江省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池长板等人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定,池长板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告人李纯霞、黄丙印、张学杰、韩东风则分别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判处池长板有期徒刑7年,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处4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是奶粉事件,为何罪名不一样?“这主要是两起案件的犯罪事实不一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说,从阜阳奶粉事件来看,是生产商使用一些劣质的原材料经过勾兑生产了不具备营养价值的奶粉,这些原材料实际上还是一些食品原料。

  根据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公安部警示节前六类经济犯罪

  年底一到,不法分子又活跃起来,利用人、财、物流动频繁之机,乘机作案、非法牟利。昨日,公安部发出警情提示,提醒群众谨防六类经济犯罪。

  一、伪造代金券骗财

  二、假“包车”骗定金三、使用假币四、使用假发票五、合同诈骗

  节日期间,商家常印刷并出售大量代金卡、代金券,由于这些代金卡、代金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有价证券,在印刷和使用上缺少相关规定和必备的防伪标志,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空可钻,常以伪造的代金卡、代金券诈骗商家货物或调换真币。

  二、假“包车”骗定金

  由于年关长途火车、汽车票紧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外来务工人员急于回家的心理,实施诈骗。需要返乡的外来务工人员,不要轻信网上“包车”信息,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交通工具,购买有效乘坐票证。即使遇到此类需要承租个体交通工具返乡的,也应采取先上车后付款的方式,以免延误返乡时机。在受骗后,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使用假币

  节日期间也是使用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家交易繁忙之机使用假币,且常以小孩、老人做掩护零星使用,使商家防不胜防。

  四、使用假发票

  节日期间,随着居民消费的上升,一些商家为了偷逃税款,开始以各种手段销售、使用假发票。这些商家在开具发票时真假参半,使消费者防不胜防。

  五、合同诈骗

  节日期间,以生活消费品为重点,厂家、商家之间的经济交往较平时活跃,紧俏商品、名优产品抢手,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以手中有紧俏商品为诱饵,诱使商家签订购销合同,骗取订金或货款后逃匿。企业经营者要保持清醒头脑,警惕“双簧”诈骗,对陌生单位主动要求代理并有买家上门订货的,要尽可能通过工商等职能部门摸清对方底细,对发现类似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举报。

  六、“贷款”短信骗局

  不法分子抓住年底一些人急需资金做生意又难以筹到贷款的心理,发布各类“专业贷款”信息广告进行诈骗。

  商报记者 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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