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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湖
进入寒冬的楼市让开发商变得哆哆嗦嗦,要想安全过冬,唯一的办法就是降价以激发购房者的购买欲望,从而达到自救之目的。当然开发商降价大众肯定是会拍手称快的,但是有两种人对此却持不同意见。第一种人当然是已购房者,房价下跌,个人名下资产贬值,于是迁怒开发商,纷纷集体围攻售楼处;第二种人就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相信很多人都难以置信他们为什么会反对开发商降价。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透露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查处,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他说,“房产开发商是慈善家吗?当然不是!那会导致什么结果?就是开发商只为一时套现,很有可能造成烂尾楼现象发生”。消息一出,立即引起房产业内争议声一片。(《现代快报》12月11日)
已购房者迁怒开发商的行为是合理不合法,确实一时冲动买了高价房,有上当受骗之嫌,但是在商品经济时代下,房子是商品,商品价格波动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所以购房者要求索赔有理但不合法。但是对于地方行政部门(房产局和物价局)要查处开发商降价,就显得荒唐了,可以说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首先,周局长说开发商降价卖房将会导致烂尾楼出现,是对买房者负责。局长所说的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出现,但是在逻辑上显然是荒谬的。以现在楼市的情况,如果开发商不降价卖房,那么出现烂尾楼的时间有可能会大大提前,而选择降价把房子快速销售出去,开发商的资金得到缓解,或许烂尾楼的情况就不会出现。
其次,既然周局长是为买房者负责才推出此项举措的,那么有没有想过,如果真的实施了查处开发商降价卖房的行为,那么导致的后果只可能有一种,那就是高房价的现状将继续维持下去,房价高老百姓买房就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或者干脆买不起房,这样的后果老百姓是最不愿意看见的,说是为民谋利实在是笑话。
第三,南京市物价局和房产局也无权干涉开发商定价问题。开发商降价卖房纯粹为了自救,而不存在“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毕竟还有很多房企没降房价。因此笔者认为这也不符合“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相反,如果南京物价局和房产局对开发商低价卖房的查处,会促使开发商自动形成一个“不降价联盟”,这反而有违反“反垄断法”之嫌。
在周局长的眼里,开发商降价卖房就是为了套到现钱然后卷铺盖走人。可是在公众眼里,至少在笔者眼里,我认为开发商为了渡过难关,而不惜割肉甚至“断臂”。在局长眼里,既然都是违法可疑分子,那么干脆停盘整顿,采取严密监控措施得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开发商自己生产的房子,就有左右价格涨跌权,谁也无法剥夺。
当一个企业的合理的定价权被剥夺后,就意味着其丧失了最基本的求生权。而某些地方官员采取的所谓民生举措,实际上是害怕因房价下跌而导致土地收入大幅度减少。名为民生,实质为保护土地财政,可怜的是购房者和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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