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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二级公路收费应立即停止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 13:37  中国经济时报

  王琳

  交通运输部规划司战略规划处处长刘占山于12月15日表示,交通部门将确定逐步取消二级公路收费的可行性时间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有望先取消,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会逐步取消。(《新京报》12月16日)

   很多人将取消二级公路收费与燃油费改税联系在一块,但事实上,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并不是因为要燃油费改税才提出的,燃油费改税方案不应成为,也不可能成为取消二级公路收费的依据。取消二级公路收费的法律依据非常明确而具体,那就是由国务院在2004年11月1日颁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18条第2款如是规定,“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依据此项规定,除了符合“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这三项条件外的其他二级公路收费,均为违法。

   照此看来,不但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必须取消所有的二级公路收费,不合法律规定的二级公路收费也都应取消。鉴于《条例》早已于2004年11月施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实不存在所谓的“时间表”,而是应立即停止违法收费行为。

   作为一项行政法规,《条例》也有完整的“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在保障法律执行上,《条例》并不含糊。如第49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遗憾的是,《条例》实施4年来,大批不合规定的二级公路收费一直在违法收着,我们在公共媒体上看不到有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强拆收费站的例子,更别说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合规定的二级公路收费站来说,这叫公然抗法;对于交通主管部门来说,默认违法、拒绝查处,以不作为来变相支持乱收费,这就是渎职。

   今年是中国宪政的百年纪念,是“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的第9个年头。我们仍然面临着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制而无法治的尴尬。究其根源,早已不是法制恢复重建时期的“有法不依”了,今日中国的法治建设理应更多地关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法治乱象。对业已通过且生效的法律法规,必须督促其得到切实的施行。尤其是对于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法规,由于执法主体与限权对象的亲缘关系,执法者普遍缺乏执法动力。因此,理应引入公民监督、支持媒体监督、完善司法监督,加大对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的问责力度,用制度来保障法律能够从“纸面”走向“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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