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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应采取综合税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 13:55  钱江晚报

  个税改革应采取综合税制 别只盯着起征点

  个税改革箭在弦上。尽管语出多门,但是,众多试探性改革讯息还是给了公众强烈的价值期待。眼下热议得最多的还是个税起征点。12月1日《新闻晨报》消息说,继前几天提出“个税起征点调至8000元以上”之后,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昨天在博客上再次“放炮”,个别地区个税起征点应提到1万元。同时,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也在一个论坛上表示,未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进一步提高。

  个税改革之所以备受关注,实在是因为眼下的个税体制已经分不清自己究竟是玩钢管舞还是跳芭蕾。读高中时我们就被告知: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意义更在于“平衡收入差距”,而不只在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其中,“调节过高收入”是其具体作用的第一个口号。很遗憾,事实上个税离这个目标似乎越来越远:高收入者规避个税花样繁多,而过低的起征点又将之异化为不折不扣的“人头税”,和专家鼓动征收的“呼吸税”差不离。

  全球金融危机加剧了公众对减税的期待,即便不是经济下行的现实背景,个税起征点历来备受诟病,的确值得改进。但是,个税改革不应只盯住起征点。一是因为起征点仅仅是税制中的一个环节,不能承载过多的意义,一个税种如何发挥作用,是综合要素的合力,不是一个支点所能解决问题;二是过多纠结于起征点,反而难以“改得其所”,譬如眼下茅于轼先生认为个别地区1万元比较合适,笔者也认同这个看法,但此般“大跃进”显然是一种政策理想主义,而决策者自然可能搬出更多的数据来论证多少更合理。

  在国外,个税被称为“罗宾逊”税种,其真正的意义有点类似“劫富济贫”,因此,更为关注个税的税负公平。也因此,大多西方国家早就抛弃了一刀切的“起征点”,采取综合税制,以个体家庭实际经济状况为核心,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税法规定减免和扣除项目,余额按累进税率计算缴纳——而不是只盯住看得见的薪资收入做文章。

  我们现在个税采取的分类税制,看似简单易行,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金融、技术、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真正“高收入者”早就以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而存在,资本、土地、财产、技术参与初次分配,居民收入结构发生了新变化。这个时候,个税如果还采取分类征收模式,显然悖逆公平。

  我们不妨看看个税征收的“国际惯例”。譬如在美国或德国,个税没有统一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况、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它们的个税是按照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征税,而不是按总收入征税。很多家庭的必要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如经营费用和亏损、迁移支出、离婚或分居赡养费、高教费用、慈善捐助、住房贷款利息、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等。此外,还规定了很多税收抵免项目,如勤劳所得抵免、收养的税收抵免、照顾孩子和被抚养者的税收抵免、对老人和残疾人的税收抵免等,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了“量体裁衣”的特点。

  个税改革不能只盯住起征点,无论是1万也好,8000也罢,或者是和CPI接轨,都无法真正解决个税上公众的税负失衡之感,只有真正采取综合税制,量体裁衣、量能而纳,个税公平才更可期待。(宋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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