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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李华芳
据《财经》杂志报道,因牵涉非法集资等严重违纪问题,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州委常委、统战部长滕万翠于10月24日被“双规”。截至目前,因涉嫌“湘西非法集资事件”而遭调查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已达113名。
现阶段,出口放缓,财政投资也非常有限。如此约束下,要拉动经济增长,有两个方面可以考虑,一是要启动内需,二是要动员民间资金参与投资。不管是内需还是动员民间资本参与投资,金融的“对内开放”势在必行。
然而有专家认为,应暂缓推进地方的金融改革,尤其在推动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供给方面,应更加谨慎。一面要维持增长必须推进金融改革,另一面要保持足够谨慎,打击非法集资,如何处理这种潜在的矛盾呢?事实上,两者可以并行不悖,打击非法集资并不影响金融对内开放。谨慎是应该的,但不可因噎废食,而放缓甚至停滞地方金融开放的步伐。
目前《刑法》并没有所谓“非法集资罪”,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而根据银监会1999年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因此,焦点问题是“地下金融”是不是“非法集资”?
严格来说,“地下金融”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属于“法外”活动。尽管非法集资界定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面向“非特定对象”筹资从事商业活动返回本息为非法,但大部分地下金融活动是面向特定的对象,多半为熟人圈子。这是地下金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最大不同。
湘西非法集资案涉及面广,诸多居民卖房集资是因为相信有超高的收益,但经济学告诉我们,如果有超高的收益,很快就会有其他资源加入竞争,从而将收益率往下拉。超高收益要么时间很短,这意味着与普通公众无关;要么就是骗局。此外,有大量官员牵涉进来,从另外一个角度表明行政对地方金融的干预依旧非常严重,并且行政官员试图利用现有的政策缺陷来为自己谋取额外的利益,也正好说明了法律缺失条件下金融活动会被扭曲。
有观点指出,在现实中严格区分“地下金融”与“非法集资”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熟人社会”这一圈子的界定可大可小,并不存在一个清晰的标准。而要活跃金融,其实就是将熟人圈子的这一部分合法化,而面向非特定对象的集资活动则交给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批准。不过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并不意味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风险就会小,也不见得“熟人社会”的“地下金融”风险就大。对于推进金融改革而言,至少应从准入门槛上放宽能增加民间资本的去处,也多了搞活地方的机会,尽管也会加大金融风险,但任何改革必然有风险相随,需要平衡的是改革的预期收益是否足够大。另外,要加强依法监管,而不是固步自封,停下改革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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