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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转型、扩容与降率
当前应加快增值税全面转型的步伐,适当减轻企业税负,以增加企业自我改造的资金积累。从促进产业升级角度考虑,这项工作中似应包含三个内容:转型、扩容与降率。
转型: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款还不能作为进项税款予以抵扣,这种政策是对资源消耗型企业的一种税收激励,显然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不利于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阻碍了企业产品的升级换代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增值税转型,也就是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可以解决资本密集型企业税负偏重问题,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装制造业的稳步提升。2004年开始,我国已在东北地区、中部部分地区进行了增值税转型的试点工作,这是税制改革中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举措。试点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是十分必要的,但长时间的引而不发不利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扩容:是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纳入增值税的完整链条。
降率:是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目前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具备一定的下调空间。
扩容与降率的目标是为了进一步扶持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主体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发展,鼓励其成长,扶持新创立高新企业的初期发展,充分发挥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在吸收就业中的积极作用。
短期来看,增值税的转型、扩容与降率势必增加税式支出,可能会在目前的危机状况下增加财政收入的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增值税的转型、扩容与降率必将提高投资质量,使经济的微观效益和结构得到持续不断的改善,使整个经济的蛋糕做大,进而更好地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从而增加财政收入。
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转变
另外还应进一步运用税收优惠方式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支出。研究与发展支出是表明一个国家科技发展速度的重要指标。上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在研发上的投入都有很大幅度的增加。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研发开支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10%以上,而我国目前这一比例仅为2%左右。因而鼓励我国企业自主开发高新技术,是国家核心发展战略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侧重于税率式优惠(如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形式上,而较少运用税基式优惠政策,即加速折旧、税前列支、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国内外经验表明,在激励投资的政策中,广泛运用侧重于税前优惠的税基式优惠方式,具有更高的成本效率。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加大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力度:即以税基减免为主,税额减免为辅。税基减免强调税前优惠,只要企业实施了科技研究与开发活动,就成为税收优惠对象,譬如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而对企业研发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尤其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化、产品化过程中的风险损失还缺少相应的补助或税收优惠政策,对试验研究用机器设备,可考虑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将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至5年,以缩短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回收周期,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推动产业进步有着极大影响。而税额减免则强调事后优惠,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度。确立了税基减免与税额减免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方式,可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长痛不如短痛。面对金融经济危机,需要我们抓住契机,推进税制优化,以短期的税式支出换取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为我国的深化改革注入新的持久动力。梁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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