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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否应该为三鹿公司的侵权行为埋单(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7日 13:54  法制日报

  在美国,由于有健全的健康保险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所需治疗费用首先由保险公司垫付,然后向责任企业追偿。责任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国家承担。而且,受害人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生活及其它方面困难的,还可以向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申请救济。

  1971年伊拉克误将浸泡农药的玉米小麦种子食用,造成8万人甲基汞中毒,8000人死亡,政府立刻采取紧急措施,承担受害人的治疗费用,并对生活困难的受害人提供救济。

  2002年丹麦产荷兰“多美滋”奶粉受微小金属颗粒和润滑油污染,政府要求责任企业采取全球紧急召回措施等,政府承担了部分召回费用。

  1955年日本著名乳制品企业森永公司承认将有毒化合物当作乳质稳定剂添加到奶粉中,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共有130名婴儿不幸死亡。由于森永奶粉受害者同盟全国协商会与责任企业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日本卫生部聘请五人专家组就受害者的病情进行鉴定与评估,其费用由日本乳制品协会支付而不是责任企业支付,诊查费用分别由森永乳业负担1000万日元,卫生部负担130万日元。

  第三,国家为患者承担部分治疗费用,并不违反国家赔偿法,因为国家为患者承担部分治疗费用,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另外,即使适用国家赔偿法,因其修改滞后,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如果仍然拘泥于其规定,就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突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婴幼儿患者承担部分治疗费并无不妥。

  事实上,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国家有关机关曾突破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全国通报的十起哄抬“非典”物品价格行为的处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平抑“非典”物品价格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深受人们的称赞。

  今后在修改相关法律时,要赋予国务院在全国紧急状态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自然或人为灾害进一步扩大的权力。 (孙效敏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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