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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杭民
江苏省宿迁市日前出台《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政策是对购房户实行财政补贴,凡在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住房的,可获得0.5%到7%的财政补贴。(《解放日报》10月13日)
在房地产市场萎靡不振的背景下,愈来愈多的地方政府开始出台优惠政策“救市”。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国内至少有10多个城市出台了刺激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但每次“救市”政策出台,都遭到了舆论炮轰,被指是在救房地产企业和救政府自己的GDP数字。而在很多优惠政策中,对市民购买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尤其引人诟病,而现在,宿迁市高达7%的财政补贴必会更遭人质疑。
用财政收入来补贴买房,在我看来,未必不可行,但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实施补贴买房政策,必须首先甄别购房对象、设定资格限制。对那些无房户或住着廉租房的市民,如果他们有条件改善住房条件,用财政收入来补贴其买房、减轻其负担,体现政府关心弱势群体的执政本意,保障低收入人群合理的“居住权”,并非不可行。
问题是,纵观现在各地出台的优惠政策,补贴买房都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很多仅仅规定了购房时间,而未对购房者的身份资格和实际情况给予明确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的购房财政补贴能重点倾斜到社会弱势群体,规定仅无房户或住着廉租房的市民能享受补贴,严格把高收入者和炒房者排除在补贴之外,并有一个透明而公开的运作机制,来保证施行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估计大家都能心平气和地接受补贴买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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