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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规则不是上位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 13:17  市场报

  40余个配套规则无一出台背后的潜台词是,没有配套规则,《反垄断法》如何以及靠什么实施——专家的如此判断让人大跌眼镜。如果没有配套规则法律就实施不下去,那么到底法律是“上位法”还是配套规则更有法律效力?毕竟,任何法律的配套规则都是为了辅助而非替代法律的实施,否则就是本末倒置。

  造成配套规则比作为“上位法”的法律更有法律效力尴尬局面的原因是,《反垄断法》的规定太过原则化,以至于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国家对于反垄断不仅有着丰富的经验,还有着几十万字的法律文件,有着无数个案例和指南,作为反垄断执法的依据”。

  这其实与立法的理念有着直接的逻辑关联。一直以来,我们立法的惯例是宜粗不宜细,虽说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这样的立法原则有其独特的智慧所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年代,如果法律规定的过细,会成为发展的致命障碍,难以实现法律“原则性和灵活性并举”的实施效果。但是,当我们的社会迈入“精细化管理和规范”的时代,粗线条的立法难以勾勒出细线条的社会生活,法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甚至有成为一纸空文的可能。

  为了让法律不至于成为空文,就得通过形形色色的实施细则、配套规则来完成原则性法律的“具体化”。可问题是,太多的法律实施配套规则,其实都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红头文件作为载体。如果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权力,那么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者配套规则,实际上就会成为违背基本程序正义的“自我规范”。

  粗的法律和细的配套规则,实际上颠倒了两者的效力关系,让配套规则成为事实上的“上位法”,而行政部门也就成为法律的制定者。这样本应由人大制定法律所能避免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就会以一种冠冕堂皇的方式“借尸还魂”。当一部法律的威力总是要靠实施细则或者配套规则来“狐假虎威”时,这样的法律已然是一部失败的法律,不能不说是立法的悲哀。

  (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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