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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金融国资委尚须三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5日 14:14 经济观察报

  李利明

  日前,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将其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国有金融资产不在该法涵盖之列,从而令过去几年来饱受关注的各方对于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争夺没有结果。针对这一情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建议,应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国资委,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很多其他的学者和业界人士也有此类主张。

  然而,我们以为,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去设计方案,那么虽然成立金融国资委可以明确国有金融资产的归属,解决目前几家部委机构对于国有金融出资人地位的明争暗夺,但是在解决了这个问题的同时,一些意想不到、更加严重的问题和矛盾将会出现。

  首先,成立金融国资委,无非是要确保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绝对控股,同时实现国有金融股权的保值增值,但是这种目的很可能会与金融机构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发生冲突。金融国资委成立之后,从实现国有金融股权的保值增值出发,自然就会像国资委一样,强调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做大做强。而这种考虑并不是从效率角度出发的,做大做强很可能是以挤垮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金融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来实现的,并不意味着金融系统对整个经济健康运行的金融支持有所增强。

  其次,过去几年来国有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主要原因是竞争压力和市场约束的存在。目前,除了农行之外的四大国有银行都已实现境内外上市,他们具有众多国内外股东,除了国有股东之外,他们的其他股东并不相同,因此他们在对国有股东负责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其他股东的态度。特别是作为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买卖行为将直接影响股价,从而影响国有股东的账面盈亏,因此市场纪律对他们的良好运作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如果成立金融国资委,势必要对这些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考核,下达目标和任务,这些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与否将影响到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升迁,这就会使国有金融机构只对金融国资委负责,使市场约束的压力变小。金融国资委更可能会从保护辖下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限制他们之间的激烈竞争,从而阻碍了竞争压力之下效率的提高。

  第三,由一个政府机构对于众多国有金融企业持股,将会引起外部的广泛担心,影响他们的国际化经营。具体而言,一方面会引起外界对于这些金融机构之间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担心;另一方面,既然要保持国有绝对控股,难免金融国资委对国有金融企业下达的要求会有更多的政治和社会因素考虑,而非单纯的经济因素考虑,从而引起外界的“别有目的”的担心。工行和建行设立美国分行一度遇阻就是一例。

  这些问题和矛盾仅仅是从现阶段来看。从长远来看,成立金融国资委将会影响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国有银行的改革方向就是从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改革成为国际公众持股的上市金融企业,同时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从而增强其竞争力。沿着这条道路继续走下去,就是政府放弃对于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微观经营干预,让他们真正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国际公众持股金融企业,这也包括淡化乃至消除国有银行当前存在的官本位,完善公司治理。而成立金融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淡化其官本位,让良好的公司治理无从谈起,并且在“确保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绝对控股”的目标下,不可能让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真正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国际公众持股金融企业,放弃对他们经营的干预。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是否以成立金融国资委的方式来承担国有金融出资人职责,需要慎重考虑。从长远来看,更理想的方式是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减少国有金融企业的持股比例,或者将国有金融股权逐步转给社保基金理事会或者类似的公共基金,从而逐步退出对国有金融机构微观经营的干预,让他们真正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公众持股公司。这样,在使金融类国资收益能在公共福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之外,可以和国际接轨,通过资本约束、审慎监管和市场纪律来促使所有的金融企业稳健、良好地运营,为整个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发挥更加积极的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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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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