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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股市监管宜有负利益违规制度安排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 13:05 新浪财经

  股市监管宜有“负利益”违规制度安排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严重违反《上市规则》规定,今日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同时被谴责的还有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程浩。上交所称,2008年1月20日,荣华实业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及采矿权、探矿权的议案》及相关协议。经查,公司董事会在决策通过前述议案和协议时,并未取得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值、运营情况、资产总额、历史赢利等必要资料,拟收购的公司也尚未取得相关资产的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1月22日,荣华实业披露了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告”。该公告未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进展情况,且部分内容失实,严重误导了投资者(《证券时报》6月19日)。

  应该说,这是一个令人匪荑所思的违规行为,不要说是一个在商场摸打滚爬的上市公司董事、董事长,就是个一普通投资者,在收购对象公司相关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应该也不会犯下如此看来简直可说是有点弱智的低级错误。由此可以推断,,在荣华实业公司如此反常的违规行为背后,应该必定有着反常的违规动机与目的。而这,就是笔者想说的“负利益”违规制度安排。

  首先,应当毫无疑问的是,荣华实业之所以要将这个还没有着落的收购“重大事项”以公告形式向市场披露,肯定不会是为了自残而是为了自利,并且公告发布之后的市场股价上涨也证明了荣华公司,及其持有股份的公司董事、董事长从此违规行为中有所得利的事实,相反的是,因受此公告误导而买入的投资者,却完全可能会因上交所的谴责而承受股价回落的风险。所以在此前提下,一个有关市场公正的问题就出现在市场面前,即荣华公司因此违规行为所得到的利益是否正当?而上交所的谴责与其违规行为所得之间又是否对应?再进一步说,如果谴责不仅不能能伤其违规所得私毫,并且还可能会能从违规行为中得到好处时,那人们应该轻而易举就能作出这样的判断:这样的市场制度安排无疑是有缺陷、也是应当及时完善的。

  其实,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已错误、及其违规违法行为中得到好处,本应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公理。然不得不承认,同时也让人觉得有点苦涩的是,国内股市作为新兴市场,也许是受“先发展后规范”陈旧理念影响,不但在以前、就是在现今市场环境中,有些市场违规行为并没能得到及时的发现与处罚,并且即使有的违规行为得到了处罚,但有关的违规公司或行为人却仍然能从自已的违规行为中成功谋利。对此不说别的,就以荣华公司上述的违规行为为例,可以说仅凭上交所的一纸谴责,而没有后续处罚跟进,显然不论是荣华公司、还是相关持有股权的董事与董事长还是能够从中得利的。而这,同样也是制度公正性的悖论。

  所以笔者认为,不让任何人能从自已的错误、及违规行为中得利,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国内市场制度建设追求的目标,而没收非法所得、并加以罚款等方面的“负利益”行政处罚制度安排,也应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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