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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不可或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4日 03:06 21世纪经济报道

  社评

  国资委近期终于出台了酝酿已久的关于央企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办法。在这份定名为《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中央企业在企业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金融投资以及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方面出现资产损失的处理办法。

  关于国有资产损失或称之为流失的讨论由来已久,曾激起中国经济学界第一次大讨论的“郎顾之争”的焦点问题就在于国有资产是否被管理者贱卖侵吞,而2004年中航油投机交易巨亏事件再次将此争论引向高峰。在中航油事件之后,国资委加强了国有企业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此后的几年里各大央企纷纷迅速设立了风险管理岗位。设立专门管理岗位仅仅是风险控制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责任追究制度。

  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各种资产损失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经营风险包括企业产、购、销三个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损失;战略风险包括企业投资决策、收购改组、资产转让等行为中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损失;最后一个就是金融风险,主要包括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出现的投机风险。这三类风险,从重要性上看对经营风险的控制远高于其后两项,也是最难以控制和防范的。金融风险虽然危险巨大,但是概率较低,大多数央企对于衍生品交易仍持谨慎态度,而经营中出现的呆坏账损失和实物资产管理不善的损失规模巨大且控制困难。仅仅是加强管理很难有效规避风险,而责任追究正是对其有效的手段。

  如何控制代理人的投机行为一直是委托-代理理论的难题,理论上讲委托-代理行为可以使人力资本和企业有效的结合,更好的发挥管理者的知识和经验优势促进企业发展。但是,代理人风险却是委托者不得不面对的风险,完善的制度设计是防范这一风险的可行做法,其中包括信息对称和激励约束两个方面的内容。管理者都有隐瞒不利信息、夸大有利信息的冲动,信息对称就是在制度安排上使得信息尽可能全面地披露,而激励约束的作用自不必说,凡有团队必有激励约束。一个制度既能有效促使信息对称,又能给管理者合适的激励约束才能称得上完善。征求意见稿中更重事实发生之后的惩罚,而对如何使信息披露却着墨不多。

  在这一时点推出这一暂行办法,虽然显得颇费时日,但却隐含另一层政策深意。前期对于国企所有制改革中的争论之所以激烈,就在于企业产权远没有纸面上那么清晰,出现了现实中的管理者在股权改革中低价折股、管理层无偿或低价受让股权等等行为。此外,国有企业长期的制度性或是历史性的亏损也曾是管理者推卸责任的一个借口,责任追究显得并不那么容易。而在今天,中央企业已经摆脱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的产权状况,而经过不良资产置换、主附业分离、产业范围重新划分之后,中央企业的制度包袱、历史包袱统统减轻甚至消除,这时候出台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质量优良的中央企业资产的制度保险。

  资产损失责任的追究不仅在中国、不仅对国有资产,在世界范围内,对各种类型的资产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次级债危机中各大跨国金融集团的投资失败几乎将这些老牌资本巨鳄逼上绝境,贝尔斯登贱卖,瑞银高管离职,花旗、美林创出天量资产损失。而在国际金融集团自称控制自如的衍生品交易中,交易员给法国兴业银行带来了令其前辈都汗颜的巨大损失。作为国有资产主要代表的中央企业经营着国家财富和人民财富,对经营者责任的追究自然不可或缺,而如何对其追究才是制度设计所要好好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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