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 评论 > 聚焦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案 > 正文
消息表明,“经中央批准”,现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已经于端午节期间被“双规”。多家消息来源均称,此次王益被“双规”调查,与其多年来在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活动相关。(6月12日《中国网》)
据了解,王益曾于1995年11月至1999年2月担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分管股票发行、基金等重要部门。1999年2月调任国家开发银行担任副行长以后,一些市场人士反映,王益并未就此离开证券界,凭借其深厚的人脉关系活跃于资本市场与证监会官员之间。据悉,广发证券借壳的内幕交易、太平洋证券的蹊跷上市等,都与王益颇有瓜葛。
如果这一切都真实的话,那么,王益的问题,就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而有许多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经他一手操纵已经上市的企业如何处理?如果一个企业各方面的条件都符合上市要求,自然不需要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凡是通过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取得上市资格的企业,必然存在诸多问题。那么,如果在调查王益的问题时,查到存在不符合上市条件,但经王益私下操纵获取了上市资格,这些企业如何处理?对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何处理?这些企业从股市上获得的资金如何处理?
第二,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的人员如何处理?既然某些企业不符合上市条件,却在王益的操纵下取得了上市资格。那么,中国证监会各内部审查机构是如何审查的?存在问题的环节又是由谁签字同意的?对这些审查、签字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如何处理?
第三,发审委履行了怎样的审查义务?我们都知道,中国证监会专门成立了股票履行审查委员会,委员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按理,这些委员应当十分超脱,能够坚持原则。但是,为什么经王益还能够操纵企业上市呢?发审委是如何履行职责的呢?发审委委员们又是如何履行职责的呢?总不能只拿审查费、不履行义务吧?有没有猫腻呢?
第四,如何对待股民的损失?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送”上市,不仅严重影响股市的健康发展,也会严重损害股民的利益。那么,对因此受到严重损失的股民利益,中国证监会该给个什么说法呢?这样上市的企业该给个什么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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