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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是柄双刃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2日 09:31 南方日报

  陈杰人

  汶川大地震所导致的大量私人房屋倒塌损毁,让“个人破产”这一近年来被提及较多的制度再次成为焦点话题。5月31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提出,针对大地震中倒塌房屋的人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的情形,需要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来解决。这一提议得到了知名学者的响应。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虽然“破产”说起来不好听,但实际上,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资不抵债的个人免受无休止的追债,从而保护这个人的相关利益和生存的可能。对这次地震受害者而言,他的房子虽然倒塌了,但在法律上他仍然要还房贷,即便现在没钱,以后任何时候有钱都需要还。如果实行破产制度,则可以依法宣布他破产,银行除了在他的现有资产中剔除必要的生活需要和抚养家庭成员的需要后,有多少收多少,从此不再追索债务。

  在中国,俗有“父债子还”的文化传统,它实际上赋予了个人债务的无限责任。但考虑到人的生存需要和特定情形下还债的难度,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确是比较理性的选择。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被中国理论界呼吁较多。但问题是,对于中国这个年轻的市场经济国家而言,尤其是考虑到中国市场化程度不够全面和深入,轻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恐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信用社会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柄双刃剑。

  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帝国商品经济发达,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后,裁判官则可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悉数变卖,公平地分配给各债主。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民事制度。但考察这一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个人破产制度是建立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它的制度设计出发点就是个人的商业行为而非普通民事行为。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三个方面考虑,在无法做到完全公平的条件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无奈之下的“次优选择”。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保护债务人也就是破产者本人免遭无休止的索债局面,不过,和公司破产制度一样,它也容易成为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最佳法律借口。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个人信用发达,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在中国,一方面市场化远未完全发达,个人的很多债务并非因商产生;另一方面,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从个人信息体系的建设到信用意识的培养再到信用价值的具体化,都远远不够。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可能好心办坏事,使刚刚开始建设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毁于一旦,同时催生大量呆账坏账。因此,中国目前暂不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回到汶川大地震的房屋损毁问题而言,我认为,并不一定要靠个人破产制度来解决。在中国,银行业尚停留于“政策市”,既然国家过去可以为那些银行的呆坏账动辄提供数百亿计的注资和扶持,这次同样可以用特殊政策的办法处理这些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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