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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乘客该向谁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1日 17:54 北京晚报

  飞行员集体返航 乘客遭遇“返航门”

  新闻缘起

  4月7日,在以“纯属天气原因”忽悠大众被揭穿之后,东航终于承认3月31日“返航门”有人为因素的存在,并表示将给予延误乘客最高400元的补偿。但是这个表态并没有给东航带来转机,不仅有乘客明确表示将收集证据以涉嫌商业欺诈起诉东航,而且东航还遭遇了更沉重的打击:乘客已经对东航产生了信用危机。

  事件延伸

  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4月8日对媒体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一直密切关注发生于3月31日的东方航空公司云南部分航班的集体返航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将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依法提供支持。

  专家点评

  那么“返航”事件中乘客、飞行员、航空公司三方当事人究竟有哪些权利义务?记者专门收集了几个焦点问题并找到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律师。张金澎律师为本报独家解答了“返航门”涉及到的这些法律问题。

  问题一:集体返航的飞行员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劫持人质?他们的行为是否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是否需要向乘客道歉?

  所谓劫持人质是指:“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对此1979年12月制定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有明确规定,从上述定义来看,本次东航公司集体返航的飞行员这种行为不构成劫持人质。

  从目前经相关管理部门查实的部分事实来看,本次返航事件存在人为因素而并非全部是客观原因,飞行员因其自身原因且与飞行无关的原因返航扰乱了飞行秩序,损害了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导致乘客的损失,飞行员行为的后果导致东航公司的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该案的直接行为人应向乘客道歉。

  问题二:乘客是否有权向返航的飞行员、东航索赔?

  乘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应全面履行其法定义务即在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航空公司在不能按时或合理期间履行义务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飞行员是履行职务行为,依法其所造成的违约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故乘客有权向航空公司索赔,但不能直接向飞行员索赔。

  问题三:已领取赔偿的乘客能否再次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在本次返航事件中,并不存在航空公司所声称的“天气因素”,东航公司的违约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由于飞行员的个人原因在明知返航将造成乘客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为个人利益而向公司施加压力而返航所造成的。东航公司依法应赔偿乘客因返航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而已领取赔偿的乘客是基于客观的天气原因所做出的行为表示,故在事件事实清楚以后,已领取赔偿的乘客可以再次要求航空公司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问题四:乘客有权向航空公司请求的损失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乘客的全部损失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损失即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即间接损失的数额乘客应举证证明,该部分证据比较复杂,乘客可咨询或委托相关专业人员进行。”

  本报记者周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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