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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出台需要考虑税种协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1:1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熊仁宇

  近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举办的第一场提案办理协商会上,财政部透露,目前财政部和环保总局已经开始研究征收环境税问题。

  毫无疑问,环境税的开征对我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但环境税有着其自身的复杂性,可以预见其真正推出还需要较长的时间。我们遇到的第一个困难就是环境税到底是个什么税。泛泛来看,所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都可以叫做环境税了,那么一个具体的问题就是税基如何确定,环境保护的范围太宽太广以至于无法统一的确定税基与税率。极端的例子如荷兰,其环境税税种繁多且深入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主要税种就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等。如果我国也要建立一个如此繁杂的环境税体系,其工作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另外,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如何协调也是一个问题。我国现行税制中并不是没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税种,简单的统计就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同样酝酿已久的燃油税。除了这些独立的税种之外,我国其他一些税种中的部分税目也具有环境税的基本思想。例如,消费税中就有5个具体的税目属于发达国家环境税的征收范围,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种也有关于环境保护企业和行为的税收优惠。如果它们运行良好,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专门的新税种来取代他们呢;如果它们运转不灵,我们如何将这些散落四方的税种合并到环境税之中去呢?

  还有就是如何对污染进行定量评估。环境税必然需要对排污行为进行征税,对于污染物排放的评估一直是一个难题。而排污费变为环境税之后,原来环保局一个部门的事情现在需要环保和税务部门来协作。在双向激励变为单向激励之后,如何规避环保部门权力寻租的行为是我们在环境税推出之前需要预先考虑的问题。

  事实上,如果环境税出台而还没有其他税负的削减,那么宏观税负水平将是急剧上升的,而这是不妥当的,宏观税负应该秉承“平衡原则”。欧盟从上世纪末开始的环境税改革,这一改革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想要在环境税收增加的同时削减对劳动的课税,从而达到避免整体税收负担的增加以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的双重效果,同时还能够通过对劳动的减税来促进就业。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否我们也应该考虑“推出环境税”和“税负平衡”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中国工薪阶层实际支配收入还不算高的情况下,环境税的推出与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个人所得的纳税)相配合,提高国民的实际收入,这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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