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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怎样的立法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 11:13 新京报

  放眼五六年前,立法博弈还只是少数法学专家学术研究时所专用,但在最近几年,它已成为大众媒体描述中国立法现状的高频词汇,这是中国立法生态的一个重要变迁。

  传统立法观念认为,立法反映的是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利益,怎会出现博弈?但事实上,一些行政部门之间涉及权力、利益的立法博弈,滋生出了“部门利益”影响立法的现象,这在过去五年的立法实践中同样无法回避。比如,诸多不动产登记机构“诸侯割据”的混乱,曾让物权法一度陷入难以摆平的困境。在制订反垄断法时,数个行政部门对执法权的争夺,也影响了统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立法构想的实现。

  但正是在过去五年,部门立法的弊端,遭遇公共舆论的不断质疑,进而演变出公权与民意之间的新型立法博弈,其中典型当属治安管理处罚法。2004年10月,由公安部起草的该法草案提交一审,旋即招来“罚款法”、“扩权法”之类的舆论批评。暗流涌动的博弈过后,诸多“问题条款”纷纷改弦更张,尽管仍存有个别争议,但治安“变法”仍不失为民意影响立法的成功样本。

  更加多元、更为复杂的立法博弈亦在最近五年浮出水面。以中国立法史上迄今为止最为激烈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博弈为例,这中间,既有学者阵营“京派”与“海派”的唇枪舌剑,也有劳资双方的意见冲撞;既有资方代表四处游说的身影,也有工会组织捍卫劳工利益的呐喊……即使在法律出台后,“劝辞门”等一系列风波,仍在延续着劳资双方的“后立法博弈”。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卷入劳动合同法立法博弈的,既有企业主和普通劳动者,也有代表劳方的工会、代表资方的商会等等。正是公共组织、利益集团的介入,将散乱、无序的利益诉求提炼成统一、理性的意志表达,从根本上提高了这场立法博弈的深度、效率和质量,这是中国立法博弈的一次“成年礼”。

  而2007年年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则让我们见识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立法博弈。所谓路权之争,从某种程度而言就是多为社会中低收入阶层的无车族,与主要由新兴中产阶级构成的有车族之间的权利之争,在强势的汽车符号背后,也是财富、知识等资源的较量。

  不同利益群体互相博弈,是现代立法的基本特征,而现代立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分配代价,以追求社会总体代价的最小化。从讳言立法博弈到承认立法博弈,这是历史的进步。更大的进步在于,立法博弈已不再是“部门利益”之争的“独角戏”,而是兴起了“集团利益”、“群体利益”、“阶层利益”之争的“多幕剧”,它意味着中国立法正在向正常的博弈状态转型,开始更多地具备现代法制的品质。

  在社会转型、利益冲突的年代,也许无法苛求立法的绝对公平,但应致力于建构一个民主、开放的公共平台,为所有利益阶层提供一个公平的博弈起点,保障强弱不一的社会群体享有平等的立法话语权。这种立法过程的公平化,无疑比立法本身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也只有经过这样的博弈洗礼,才会逐渐驱逐已成立法痼疾的部门利益之争,孕育出更为健康、成熟的立法博弈生态———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博弈越来越少,而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博弈越来越多。

  □阿计(北京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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