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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滞后为公路收费违规开绿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09:54 法制日报

  法规滞后为违规开绿灯

  上个月召开的政协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委员们相继提出五份提案,提案全都围绕一个问题:城区公路收费站到底该不该撤?连任了四届北京市人大代表的李淑媛,20年中为京石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奔走了15年。

  就人大代表的议案,北京市首发公司的答复是,根据《条例》规定,他们坚持收费的做法,并未完全违法。《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他们认为,《条例》只规定了最后的限制期限,并没有说一旦还清贷款就必须停止收费。

  “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与《条例》配套的法律法规至今尚未出台,致使《条例》颁布前已建成的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过多过密、收费期限过长等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司长潘晓军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滞后的问题至少在三个方面都有所反映:

  相关政策法规未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及时调整。潘晓军说,八十年代初,收费公路的收入主要是车辆通行费。随着公路设施的不断完善,收费公路的服务区、加油站及广告经营等也取得了很多收益,形成新的还贷资金来源,但有关部门一直未明确如何管理。实际执行中,这部分收入有的未纳入公路收益管理,有的还挪作他用,不利于尽快还清公路建设贷款,也形成了国有资产流失隐患。

  收费公路政策的配套法规制定不及时。据潘晓军介绍,200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条例》,对新建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等作出了规定,并要求出台相关办法,对《条例》颁布前已建成收费站进行规范。但时隔三年多,相关办法仍未出台。

  对收费公路管理中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没有及时制定法规予以规范。潘晓军说,一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向交通部门购买收费公路经营权时,其出资大部分是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不是用这些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取得的,而是以被购买的收费公路的经营权作质押取得的。这种做法不仅未达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路建设的目的,还让一些人以极低的风险代价控制了巨额公路国有资产,并从中牟取巨额利益。

  针对收费公路管理法规滞后的问题,潘晓军说,审计署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议。他透露说,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对《条例》进行修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收费公路权益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逐步撤并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工作方案》等9项规章制度也已陆续颁布。

  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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