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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观察:用工陋习暗损劳动者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 11:5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作者:罗娟

  -多年来形成的用工陋习和“潜规则”,使许多老板在解雇员工时毫无顾忌。对此,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已告“满月”有余的时候,员工有权问“为什么呢?”

  -为了不与员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养老、失业等一系列社会保险,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在招聘时要求员工“打收条”,并要注明“自愿”。

  -面对《劳动合同法》,部分企业的“盲点”不仅是过去的问题难改,而且带着某些刻意回避的冷漠和侥幸。

  春节已过,农民工正在大举返城,“上班族”也已重回职场,有关就业的法律保障问题,又成为广大劳动者心头的一大牵挂。

  《劳动合同法》施行已告“满月”有余。一个多月来,新法给职场带来可喜变化,但多年来不少企业形成的用工陋习和“潜规则”,还没有完全破除。

  今年春晚小品《梦幻家园》中,试用期两个月还没有业绩的售楼员蔡小姐,接到了老板“今天下班之前你要再卖不出去一套房子,你就给我卷铺盖走人!”的命令,蔡小姐为此发出了“为什么呢?”的疑惑。

  蔡小姐的疑惑有道理。虽然蔡小姐两个月没有卖出一套房子,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老板应该对蔡小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如果考核后蔡小姐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也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让蔡小姐“立马走人”。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职工群众也会像蔡小姐一样遇到“老板随时叫你走人”的情况,尤其是在销售、服务等行业。“老板不高兴你就走人,连手续都不用办”,对此,许多网友称,这是不少公司的“潜规则”,老板就是“土皇帝”。

  同样如履薄冰的还有目前正在寻找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北京,许多企业以应届生还没有领到毕业证为由,在招聘时拒绝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某些企业提出,大学生毕业之前只能以实习生的身份到公司工作,待遇也和正式员工有很大差距,更没有任何保险待遇。这样的状态要一直持续到7月份学生领到毕业证为止。

  在校大学生也是劳动者,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其他社会人员一样,只要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应届大学毕业生到招聘会求职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为目的,走的是员工招聘的程序,因此他们应该享受和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而不能因为没有毕业证就对应届毕业生另眼相待。

  “打收条”现已成为不少企业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宝”。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这些企业和员工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不替员工缴纳养老、失业等一系列社会保险;而作为补偿,企业除付给员工核定工资外,再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但给钱的同时,厂方要求员工“打收条”,并需声明:“本人不愿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厂方每月多发放100元现金,作为未缴纳保险的补偿,今后若有纠纷,本人愿将这笔钱退还企业。”有人估算,长三角地区,有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都在这样“明来暗做”。

  类似这样在职场司空见惯的用工陋习还有很多。劳动者仍然只能忍气吞声。在强资本弱劳力、劳动力市场岗少人多的情况下,当“潜规则”威胁到劳动者“饭碗”的时候,弱势的劳动者往往是选择“保持沉默”。

  各种“潜规则”和用工陋习,正在伤害和妨碍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施行,也阻碍着劳动者实现享有“体面劳动”的权利。

  尽管《劳动合同法》已广为“热炒”,但智联招聘网1月份开展的一项调查表明,仍有七成多被调查者不了解具体内容,近半数被调查者仅通过媒体报道才对个别焦点条款“略知一二”,更谈不上合理的利用新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而与部分劳动者的“一知半解”相比,在面对《劳动合同法》时,部分企业的“盲点”不仅是过去的老习惯难改,而且带着某些刻意回避的冷漠和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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