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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考验供应商服务意识渐成一大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 14:37 中国网

  2008年春节前百年不遇的大雪让祖国的南方“千里冰封,万里雪飘”,本该举国欢腾,喜迎新春的时刻,大批离家工作的人却被滞留在异地车站甚至路上。日前,在《南方周末.》看到一篇标题为“暴风雪中一个农民工老板对抗‘春运帝国’”的报道,感动中感慨万千。

  报道称,深圳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董事长,在节前费尽周折让手下5000多名农民工兄弟回家过年。想想这5000多名劳务派遣人员会不会为在这样的公司感到幸福呢?节后重返工作岗位的他们会是什么心态呢?思前想后他们会怎么做呢?这场天灾更多的考验了人的力量。先不说政府的努力和付出,如果用人单位都力所能及的为本单位滞留的员工做点什么,为他们着想,那么公司付出的能有多少?得到的又是什么呢?

  国内著名的劳务派遣公司北京易才集团的市场总监翟继满曾经说过:“在提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今天,企业应当做的更人性化。”现在又快到了劳务派遣最火的三四月份。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又关心的是什么呢?

  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然后联系相应的用人单位。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主要用于非长期工作岗位,早先起源于美国和日本。《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这种短期的用人方式虽然比较灵活,但是在目前相应的劳务派遣法律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我们有很多应该重视的问题。

  比如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保障和待遇有什么标准?劳务人员的前途规划、生存环境、保险、奖金、等等是否到位不但要考验劳务派遣公司的规模和专业水准,还要考验派遣公司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即使在人力资源领域享有盛誉,即使在全国已有60多家的分支,甚至足迹都遍布新疆和西藏的易才集团,其服务意识也不见懈怠。打开易才集团的网站可以看到,员工服务一栏分为五大类20多项,其中包括’“协助员工办理保险”、“人事档案”等转移手续等专门为员工提供的服务。

  苛刻的说:没有服务意识的劳务供应商就不会受到用人企业的亲睐,甚至很快被淘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劳动法的这四条,正是对企业的服务意识做出来严格的限制。有专家曾经指出,服务意识淡薄的派遣机构,在预防劳动争议的能力上相对欠缺,选择这类机构会增大发生劳动争议的几率,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对企业来说已构成损失。

  目前,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都在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取决于劳务供应商。企业在挑选劳务供应商时除了考虑规模和专业能力外,“和谐的劳动关系”也逐渐成为一大标准,因为这正是考验了企业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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