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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责任险不应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13:39 上海金融报

  近年来,歌厅、商场、酒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的恶性意外事件让人们更多地关注公共安全问题。让我们回顾一组触目惊心的报道:2004年2月15日,吉林中百商厦无情大火吞噬53条无辜生命;2005年12月16日,吉林省辽源市最大的医院中心医院发生火灾,截至到16日3时,火灾已造成38人死亡;2007年12月12日上午,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的温富大厦发生21人死亡、2人重伤的特大火灾;2007年12月12日17时,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名典咖啡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

  节日期间,有关部门为防范火灾等事故,都会出台关于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理的条例。可是,仅有一些预防措施远远不够。

  据调查,公共意外事故引发的诉讼中,多数受害者针对商家的索赔异常艰难。结果往往是商家赔不起,受害者求助无门,最后不得不由政府出面解决。我们不禁要问,政府什么时候才能不成为重大公共事件的最后埋单者?2004年法国戴高乐机场遇难中国同胞每人获得了400万元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金,2005年美国飓风经济损失千亿美元,而保险索赔就达300亿美元。正因为有保险公司在背后支撑,事故的善后理赔就快捷顺利很多,同时为政府减轻了财政负担。

  然而在中国,公共安全意识薄弱,大多数公众场所业主还是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认为天灾人祸这种事怎么也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完全指望商家的自觉、自愿投保责任险不太可行,因此使用强制手段来推行公众责任险就成为一种必然。

  强制保险的范畴也急待扩大。目前,我国现行法律除确立了我们熟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有包括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内的七种强制保险类型。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强制保险类别甚少,涉及范畴太窄。

  其实,可以以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把我国的强制保险扩大到关系到社会安全与公共健康的职业责任强制保险、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公众责任强制保险、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等多方面。比如,可以把职业责任保险作为各类行业人员进入该行业的基本要求,律师要想获得律师执照就必须投保律师责任保险,医生想要取得行医资格,就要以投保医生责任保险为条件;同时,把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公众场所商家的开业门槛,像公共场所必须具备消防设施才具有营业资格一样,只有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以后才颁发其营业执照。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7年初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透露,从2007年开始试点公众聚集场所强制责任保险,这无疑是保险业响应和谐社会创建的重大举措。我们还要呼吁,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扩大其适用范畴。强制责任险的推广,不仅为商家转移了经营风险,分担了政府负担;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环节对工程和活动进行监督;最主要的是使居民不再担心公共意外事故赔偿难问题,放心出行无忧消费,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和对社会的信任感。

  商家安心了,政府省心了,群众放心了,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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