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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行贿也应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2日 16:19 大众网-大众日报

  孙瑞灼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原副区长王政等重庆四名厅级官员,因在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收受多家房地产开发商巨额贿赂而落马,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然而,在这起腐败窝案中,涉嫌行贿的多名地产商,却“暂未被追究刑事责任”。(1月31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按现行法律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5000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应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这些涉嫌巨额行贿的房产商,明显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构成了行贿罪,却不知为何“暂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会不会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呢?显然存在这种可能。笔者的这种担心源于,这些年来,我们对腐败问题的查处,往往只注重打击受贿者,而对行贿者打击不力。

  当前官商勾结在房地产领域表现突出。从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到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等众多高官的落马,无不与房地产业的黑幕有关。一位多年从事楼盘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商曾坦言:“楼盘开发成本只占房价20%,开发商能够拿到其中40%的利润,余下超过40%的利润全部被相关职能部门层层‘消化’掉了。”

  当前,房地产领域之所以腐败猖獗,与对行贿者打击不力有关。行贿与受贿是一根青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从腐败官员堕落的轨迹来看,确有极少数人从一开始就寡廉鲜耻、伸手索贿,但多数人第一次受贿是被动的;至于行贿方,也确有一些人是迫于腐败官员的威逼、勒索,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去“打点”,另有许多人则完全是出于谋取私利的考虑,处心积虑、千方百计地去贿赂官员。对这类行贿者,显然不可等闲视之,必须高度警惕,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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