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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 06:54 人民网-人民日报

  5.合理性。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对象是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如何既发挥对市场的导向作用,又不使市场的活力受到伤害,干预的标准和方式确定至关重要。《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将“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作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基本原则。关于经营者申请提价的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是:“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并特别提出:“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此外,为限制政府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市场的生机与活力,《实施办法》还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可见,无论是提价申报还是调价备案,都以企业正当利益不受侵犯为基础。因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非不准涨价,更不会将价格管死,而是要求经营者合理定价,不会明显抑制企业继续经营的积极性。

  合理性的另一体现,是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选择重实效、讲落实。首先,产品的选择限于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食品和燃料。从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价申报的企业看,受限产品只有方便面、食用植物油、牛奶等少数几个品种。这是因为,此轮食品价格上涨既有宏观因素的影响,也与食品本身的局部失衡有关,特别是猪肉价格的上涨,与自身的周期性波动有明显的联系。在这类所谓蛛网定理适用的食品生产领域,针对市场价格的明显上涨,在推出一系列鼓励生产的政策同时,对市场实施临时的价格干预措施,理论上站得住,实践上也可操作。其次,《实施办法》还将临时干预的对象落实到具体的企业,明确规定了受干预企业的标准,即市场集中度高、经营规模较大、具有市场影响力。这样的规定,不仅能落实,而且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既可取得实效,也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

  如果作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则可将所实施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理解为对市场价格形成的部分干预。由于受到限制的只是价格构成中的一小部分,价格与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联系并未切断,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仍可延续,因而是一种较富弹性的市场监管方式。

  此前,我国已有临时价格干预的成功实践。如非典时期各地政府物价部门对卫生消毒物品价格的临时管制,既实现了相关产品价格的稳定,也保障了市场供应。此外,广东省对液化气价格临时干预,也是比较成功的。有此经验作基础,加之科学的设计,我们坚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出台,将有力地抑制“跟风涨价”、“哄抬物价”等非理性行为对物价水平的推动,稳定市场预期,进而有效配合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切实防止明显的通货膨胀发生。

  (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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