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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依法监管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 13:53 解放日报

  陈 宪

  最近,两条与价格有关的消息,颇引人关注。其一,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国家依法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二,关于是否应当提高大学学费,最近有一场热烈的争论。这两件事可以放在政府对价格作为的框架中一起讨论。

  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包括作为生产要素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主体,国家只是少数商品和服务的定价主体。这里,“少数”的多寡,与一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水平和完善程度有关。市场经济发育水平和完善程度越高,这个“少数”就越少。即使企业定价,政府也保留依法进行干预的权力,特别是在那些与城乡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并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对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就像这次干预措施中提到的,12家生产方便面、小包装食用油和乳制品的企业,在国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如果要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商品的出厂价格,必须按照规定报批。如上所述,总有少数商品和服务的定价主体是政府,如现阶段中国的大学学费。制定或调整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方案,可以是由政府直接拟定的,也可以是由企业、学校、医院或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建议,报政府审批或备案的。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且,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必须指出,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对市场价格进行依法监管的职能,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某些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大幅度上涨的时期,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时期,政府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临时干预,是一种依法监管的具体形式。政府为什么要依法监管价格?就是因为存在某种程度的市场失灵现象。例如,厂商凭借其某种垄断地位,或因信息不对称,而获得超额利润。再如,在价格结构性上涨或通货膨胀时期,确有部分厂商因为成本的抑或需求的原因,不得已要提高价格,但难免出现鱼龙混杂、搭车涨价的情形。对于这些涨价行为,政府当然要有所作为,依法监管。

  在我国,大学学费目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由茅于轼先生“大学学费要提高”言论而引发的争论,其背后也有一个政府应当如何作为的问题。因为,这类价格的制定,既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也有着再分配的政策导向。事实上,在茅于轼先生最近发表“应该通过提高学费,增加更多的奖学金和助学贷款,来解决穷人上学问题”的言论之前,张维迎先生也曾发表过类似的意见。然而,问题在于,在制定大学学费这一公共政策时,如果仅将社会群体分为穷人和富人,即使在考虑到对穷人的孩子减免学费,抑或给予贷学金或补贴的前提下,也可能使这一学费标准失之简单,甚至失之谬误。因为,社会不只由穷人和富人构成,还有中等收入者,他们又至少可分为中上、中中和中下三种状态。根据目前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和高考录取率,在制定大学学费标准时,似要以中下收入水平人群的承受能力为底线。以此观之,一方面大学学费不宜提高,另一方面,直接补贴城乡低收入者的助学金和学费减免,还应当继续加大力度和受益面。

  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市场竞争活跃有序、市场环境透明规范的情况下,价格自身的充分弹性将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进而达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然而,即便如此,由于总有厂商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会利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在价格上做文章,尤其在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抑或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上涨时,这种可能性随之增加。因此,为了保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政府确实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价格的直接干预,如不要轻易规定最高或最低限价;但与此同时,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又必须有权威的、强制的力量对可能发生的任何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正如当下正在实施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目的正在于为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和安定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尽管价格本身只能对市场价值作出评价,不可能对社会价值作出评价,也不可能完全依靠价格的自发调节达到某种社会价值,但是,对于那些对维护社会公正有重大作用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价格,对于那些自然垄断和共有资源部门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政府应当承担定价和监管的双重职能。而且,政府在定价和监管的过程中,要把公共利益置于首位,谨防公共政策被垄断厂商和利益集团“俘获”。最近,某地政府根据一年多的调查,发现该地电网的资产利润率高达11%,超过了国际6%-8%的平均水平。一方面该地电网利润空间很大,另一方面该地的电价水平却一直偏高、价区过多、比价不合理,加大了经济社会的营运成本,影响了该地发展后劲。因此,该地提出了电价改革方案,如获准,民用电价和工业电价都将下调。该案例表明,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产品和服务,其利润率不宜过高,应将实惠更多地给予居民和企业。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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