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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当以充分博弈为基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11:14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降低手机国内漫游费上限标准”听证会将在1月22日举行,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为此公布了两个降低手机漫游费的方案。我们注意到,近期舆论对此方案虽不无欢欣,但在诸多技术环节上抱怨犹存。

  大体归纳起来,社会各界对于即将举行的听证会主要持有三点异议:其一,听证内容不应仅限于漫游费如何降低而更应讨论是否取消;其二,听证方案过于复杂,听证代表未必能够完全明白;其三,相关企业拒不公布漫游成本,听证过程缺乏依据。

  关于听证,我国《价格法》第23条明文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这一强制性条文的法理依据在于,某些特定行业中,作为规制者的政府与被规制者的企业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它为企业提供了隐匿信息和寻租的机会,因此,在这些行业的价格生成过程中,有必要引入更具积极性的第三方,即价格的最终承担者——消费者参与博弈,从而迫使企业提高效率继而增进社会总体福利。

  价格听证作为矫正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应当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规范体系,其中基础性的一点是,消费者、经营者以及主管部门之间,能够尽可能充分地进行意思表达和利益博弈。应该看到,本次电信资费听证以及此前举行过的多场听证,之所以多少有些“走过场”的意味,基本都是因为制度设计中没有顾及到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并相应给予实质正义所要求的倾斜和照顾。

  我们认为,为保证价格听证成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充分博弈,其要点有三:主体平等、信息平等、结果平等。

  第一,听证主导者的独立性是听证会得以成立的关键所在,我国相关法规往往将此角色交由价格主管部门来扮演,此安排欠妥之处则在于,价格主管部门作为理性经济人之一,不可避免地存在被企业“俘虏”、“挟持”的动因,更不用说,在转型期的中国,政企分开更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由此,而后进行的听证有可能出现经营者与主导者合流的倾向;

  第二,价格听证具备很强的专业性,需由听证代表在信息充分基础上凭其专业素养进行谈判,这就要求主导者确保信息可取得、可采信。在此之外,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的一点是,主导者不能机械套用民主原则,消费者代表的产生因以专业水准为主要标准,这其中,尤其应注重发挥中间组织作用,通过集体的力量对抗经营者的信息优势;

  第三,现行听证制度中,听证结果只是作为物价部门定价的依据与参考,其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客观上造成部分听证会听而不证、听过算过。为此,我们建议,我国应以法律形式确立听证结果的排除性效力,也就是说,物价部门只能依据听证结果进行决策,如果最终决策没有采纳听证结果,物价部门须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听证代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值得指出的是,听证制度趋于完善并不意味者企业利益必然受损,其之所以为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科学性在于,听证结果并非仅导致既定财富重新分配,更重要是,它能够有效解决垄断企业降低成本的努力与收益不相匹配的矛盾,因此,从长远来看,它同样有利于激励垄断企业通过降低成本增进自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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