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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劳务派遣期半年时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00:3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申剑丽 

  1月初,刚辞去世界500强外企HR工作的崔日,在各种聚会上忙着派发自己署名“总经理”的新名片,仅两个月时间,他和两名同事从一家著名的韩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集体辞职,合伙成立一家位于北京崇文门的人力资源公司,主营业务为劳务派遣。

  自去年六月<劳动合同>通过后,各种人力资源公司纷纷改换名头,做起劳务派遣的业务来。

  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在公开场合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

  对此业界呼声乍起,由众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或企业组成的苏州市人力资源同业公会,不久前紧急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恳请重新考虑对劳务派遣时间的界定,认为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法律风险的只是极少数,担心新细则矫枉过正,扰乱合理合法的劳务派遣。

  今年元旦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目前已生效半月之久,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正在起草中,在该细则出台之前,各种力量展开新博弈。

  用劳务派遣规避“风险”

  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前,各种打着法律应对甚至规避的培训班曾经空前火爆,相关专家、律师们为企业支招,领会法律精神,助其渡过“难关”,这其中就包括用劳务派遣的形式规避相关风险。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可以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比之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代价,企业更愿意选择劳务派遣等更短期的用工模式,有的甚至“铤而走险”,在部分长期用工上,也采用劳务派遣的短期形式。

  派遣时间争议又起

  曾在网上发文总结过劳动合同法十大漏洞的广西桂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等,多次呼吁通过进一步的实施细则来缩小自由裁量空间。

  付成武指出,目前无固定期限合同主要是针对有长期工作年限的正式工,“因此细则应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时间,也应该计算在用工单位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计算范围之内”。

  此前劳动保障部专门曾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了劳务派遣等相关情况,并咨询具体的应对措施,全国人大法工委则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

  在正式法律条文还未公布前,苏州市人力资源同业公会等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联盟最近紧急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称传言的劳务派遣禁超六个月,若正式实施,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担心将派遣时间缩短后,有可能将这种新兴用工形式一棒子打死,扰乱合理合法的劳务派遣市场,造成人力资源机构人事手续的频频更换。

  苏州人力资源同业公会的基本判断是我国的劳务派遣尚处于萌芽状态,还远未形成主流的用工形式,以苏州为例,虽作为全国使用劳务派遣比较集中的地区之一,全市派遣员工的比例也不到3%,与国际上劳务派遣的比例相差尚远。

  该公会称,个别用人单位在新法出台后,大规模裁员或将正式员工全部转为派遣员工的,只是个别现象,且存在的原因是其对新法的误读,“实际上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守法性责任上是一致的”。

  该公会恳请相关负责部门重新审议,审慎出台具体的细则。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介绍,细则的出台很慎重,更有可能的是通过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出来,以保证其实施效力,届时关于劳务派遣、无规定期限合同问题等,都会有更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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