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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处罚新规必须有配套措施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12:41 大河网-大河报

  王加荣

  日前,媒体公布了国务院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该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同时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见1月14日《第一财经日报》)

  为了能更好地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我们应该认真反省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那就是被查单位价格违法屡查屡犯这个顽症。你在2007年检查中发现并处罚过的价格违规违法行为,有可能在2008年的检查中仍然存在,不但没有得到纠正,反而又滋生出新的违规违法行为,形成循环往复,价格处罚新规是否能较好地根治此病,至今仍是个未知数。

  可以说,新修订的“价格处罚规定”并非“灵丹妙药”,仍需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跟进。从当前的价格行政执法主体看,“检查难”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对被查单位实施检查一般不成问题,但检查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如有些被查单位被动应付检查,甚至采取多种手段掩盖其违法事实。此时,倘若政府不配套必要的行政干预,后果令人堪忧。

  笔者目睹过一些基层的价格执法部门,顶不住各方面的“糖衣炮弹”,对一些价格违法案件大多采取“协调处理”,“给点好处,表示一下”,双方都能得益,对上对下都好交代。正是由于处理缺乏公正公平,导致的后果是不少违法案件的处理成了“周瑜打黄盖”,违法者甚至故意违法,愿意受罚,因为违法所得很多,最终被收缴的毕竟很少,仍然有利可图。此时,倘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对价格执法人员进行更有效的监管,仅凭价格处罚条例难以震慑违规者的嚣张气焰。

  窃以为,加大对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还要善于借助“外力”,即在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加强同纠风、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配合,齐抓共管,营造有利于执法的良好环境,既有利于查深查透,也有利于处罚执行到位。其次,对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案件,除了依法罚没外还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建议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硬骨头”单位,要坚决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对性质恶劣的违法单位责任人要建议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杜绝“协调处理”此等歪念,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一定要严格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减免,该退的退,该缴的缴,该罚的罚,使违法单位捞不到“油水”。唯有如此,价格处罚新规的“药性”才能真正得以显现,价格违规屡查屡犯的现象必会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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