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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罚款:遏制涨价冲动的信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08:45 新京报

  “涨”被多家媒体确定为2007年度汉字之一,而遏制物价上涨,也因此成了新的一年政府首个直面的民生问题。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规定,商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最高可罚100万。

  继发布《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后,国务院又于14日召开了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据昨日新华社报道,这次会议坦承“价格上涨压力加大,特别是居民生活必需的食品价格出现较快上涨,对群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对这一“国内外各方面矛盾积累和供需关系调整的结果”,会议认为“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加以治理”。

  修改《处罚规定》,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当是“综合治理”的具体举措。这是政府下决心遏制“涨价冲动”的一个信号。回顾去年的多次消费品集体涨价风波,不乏行业协会在推波助澜。将行业协会列入责任主体,是因应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过去,行业协会行政色彩浓郁,因而在价格问题上也多与行政机关协调一致。而今,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行业协会社会化已经迈出了较大步伐。作为行业自身的组织在有了身份的归位后,必然会更多地从行业利益出发来推动价格调整。此外,在非政府定价的消费领域,某单个的生产或经营主体,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单独提价,注定会遭到市场的惩罚。一些行业协会正是在这样的转型期里,承载了“价格推手”的特殊使命。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行业协会予以行政处罚甚至重罚,对稳定市场价格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修法仅仅是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制的功能需执法来实现。此番国务院主动修法前,《价格法》和《处罚规定》并不缺失,市场上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也并不鲜见,且动辄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民众生活。但人们在公共传媒上常见的处理方式,却不外乎“责令停止”、“责令收回”、“责令纠正”或“予以告诫”。

  同时必须看到,当前市场上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突出,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扰乱了企业经营秩序,影响了人民生活和消费环境。为此,必须依据价格、质量、市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这其中,很多“执法不严”并非源于立法的不完善,而更多地源于执法理念陈旧,甚至还有夹杂着价格执法不作为。

  除却强化执法,保障公民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权,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之外,为正常的价格调整建规立制,亦应成为“综合治理”的题中之义。比如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实施,应就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结果的效力等予以法制化,使听证有法可依,并在程序上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代表性,以及听证过程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对价格执法的行政处罚,也应从主要针对已扰乱价格秩序、影响民众生活的行为,转向主要针对违法价格调整程序或许还未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行为。

  而在严密监管市场价格调整之外,更需重视的是那些垄断经营的产品价格调整。生产经营者甚至行业协会于价格调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尚有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处罚,垄断部门自身的违法对民生的影响更大,也应置于价格法治之下。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和救济权,赋予司法机关以司法审查之责,当是“综合治理”中更为具体而又不可或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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