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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们热衷关注个税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1日 18:2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熊仁宇

  相对于两年前那场25年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首次调整所引发的大讨论,此次个税免征额从1600元到2000元的调整似乎波澜不惊。然而即便如此,此项政策还是成为了十届人大31次会议所产生的众多政策中最受瞩目的一项。

  与个人所得税所受到的广泛关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此项税收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的所占比例并不显著。以2006年为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左右,而同期增值税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人们对个税的关注过分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中的道理并不难理解,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向税务局缴纳税收的人并不一定是真正负担这些税收的人。纳税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定价将税负转移出去,正如英国经济学家斯图亚特·穆勒所说:"所谓间接税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这种税,实际上此人可以通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根据我国商品买卖的习惯,购买商品的税款并不单独列出,大部分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负担了税款。

  而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则不然,每月拿到的工资单上清清楚楚的标注着纳税人本月缴纳的税金,这种感受是切切实实的。在税收学上有一个名词叫做"纳税痛感"形容的就是这种状况。可想而知,对自然人而言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的"痛感"自然是要甚于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痛感"的存在能够提高公民的纳税人意识。

  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双主体的构架已现雏形。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一个完整的、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能被称之为法的仅有<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几个法律。大量充斥在其中的是各个级别的法规和条文,这些规定指导着我国税收工作的执行。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的增值税也仅仅通过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来规制。

  对于国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没有一个法律上的认定,对于税收本身就是不严肃的。而且这些规定也远未完善,在实际的税收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讨价还价和权力寻租的空间。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是税收的三个要素,它们环环相扣、不可分割。而我们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针对某个行业甚至是某个公司税收优惠的批复。

  税收理论中常常谈到的一个词叫做"税收中性",在理想条件下对经济的扭曲作用最小的税收就是中性的税收。所谓"中性"就是指该税开征之后,整个经济体中各种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不产生变化,这就要求该税法的制定要尽量的保证各行各业、各个企业之间税赋负担相等。而这种针对行业、甚至是个别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损害经济运行的效率。另一方面,税法的严肃性也必然遭到破坏。

  但是,这种情况不仅出现而且并不鲜见。因为间接税的征收过程中,缴纳税款的大多数是企业纳税人。企业有动力通过对政府部门的公关来降低税收负担,相关部门也不愿放弃这样一个相机处理的权力,这样税法中可操作的部分通常就由税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博弈所决定了。

  而在直接税特别是以自然人为纳税主体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过程中,政府和征税对象之间的这种博弈的空间近乎消失。原因在于自然人没有动力和能力去与政府谈判以谋求税收优惠,并且政府也没有那么多的人力来甄别各个纳税人的不同特点。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倾向于建立一个普遍适应的政策。而这一政策的制定必然会通过一个公开的途径来达成与征税对象的沟通。对于税法的制定和执行,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更体现出一种"防腐、防变"的作用。

  而随着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间接税的地位也将越来越重要,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人意识。更重要的是,它的不断完善将会有效地改变我国现阶段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可变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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