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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个税起征点应采取灵活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14:30 燕赵都市报

  调整个税起征点应当授权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不宜授权给国务院或者其他国家部委。只有人民的代表机构做出的征税决定,才能代表最广泛的民意,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同。

  近日来,有关个税起征点的修改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起征点提高至2000元/月。然而,尽管对于提高起征点的标准,各方面比较认同,但对于具体多少金额为起征点还是存在争议。12月23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围绕起征点的修改展开热议,任克礼委员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为宜。

  应当说,任克礼委员的建议有一定的道理,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节税,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进行征收,通过政府税收来调节贫富差距。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当扣除最基本的生活费用后对多余的部分进行征收。任克礼委员算了一笔账,明年人均消费支出将是1800元/月,后年则会超过2000元/月,那么这2000元的标准到了后年又要调整。因此,不如一次性规定3000元/月为起征点。

  尽管我赞同任克礼委员的建议,但并不认为这是一个治本之策。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来,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比去年同月上涨6.5%。由于物价的上涨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不仅2000元/月的起征点是否合适是个问题,即使3000元/月的起征点很快也要面临调整。就像2005年我们将个税的起征点上调到1600元/月,到今年又要面临调整。如果每一两年就调整一次起征点标准,如此频繁修改法律,不仅缺乏严肃性,在制度和程序上都有可能出现问题。

  最可行的方法是,确定个税起征点应采取灵活机制,使得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而调整起征点的标准。我的建议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规定最低的起征税点,而后授权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形对个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首先,必须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规定最低的个税起征点标准,比如2000元/月,以后的调整只能向上调整。这是基于我国人民收入逐渐提高的趋势,个税起征点不宜向下调整,以保证每个公民维持基本的生活和消费水平,能享受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

  其次,调整个税起征点应当授权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不宜授权给国务院或者其他国家部委。有委员建议,将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权力授予国务院,我不认同这种观点。征税从来都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头等大事,对于税收标准的调整,必须由人民的代表机构进行充分和公开的讨论和酝酿。只有人民的代表机构做出的各种征税决定,才能代表最广泛的民意,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同。

  再次,调整个税起征点标准的建议权可以授予国务院、人大代表以及公民和社会团体。建议权授予国务院,因为国务院掌握的信息最全,最可能作出科学的判断。但同时,建议权要授予人大代表、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让他们有权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这是考虑到,一方面个税起征点标准的调整关系到公民个人和各个阶层的切身利益,在一个法治社会,每个利益主体都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权利;同时,行政部门在个税起征点标准上并不总是和公民、社会团体的意见相同,因此更需要人大代表、公民、社会团体来平衡各种社会关系。

  我想,只有采取一种灵活的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机制,通过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调整,才能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下,应对形势的变化,兼顾考虑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同时又更具有民意基础,更具有合法性。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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