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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资源型产品价格新机制终结暴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09:02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郭之纯

  12月2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我国将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制定资源性产品成本的财务核算办法,把矿业权取得、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安全设施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退出和转产等费用列入资源性产品的成本构成,防止企业内部成本外部化、私人成本社会化。

  毋庸讳言,这是一项来得有点太晚的制度。多年来,由于缺乏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开发补偿机制,从煤、铁、油等资源的开采挖掘到水资源的利用都可谓乱象连连,由于获得资源开采权太容易、成本太低廉,而对安全投入、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投入等要求又不够严格,不少人浑水摸鱼,趁机大肆掠夺国家资源,公共利益蒙受严重损失。

  进一步说,这种混乱状况还有着多重的负面效应。由于不少矿主抱有捞一把就走的投机心态,不仅使腐败多发,矿难多发,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许多矿产资源地区被掠夺性开采后,往往出现严重的地表沉陷、地下水破坏、耕地丧失等诸多的生态灾难,从而使当地面临更多的贫困、更大的困境。可以说,本次国务院《意见》中所明确指出要防止的“企业内部成本外部化、私人成本社会化”,实际正是当前防不胜防的普遍现象,是多数矿产资源地区的不可承受之重。

  是故,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开发补偿机制,实属刻不容缓。这样的制度一天不能确立,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就难以避免,资源滥采滥挖形成的破坏和浪费就一天不得遏制,进一步则是有关的腐败仍将多发,从根本上遏制矿难恐亦是镜花水月。

  但是,同时必须考虑的是:随着成本构成要素的增加,资源性产品价格是不是将会大幅上涨?进而,作为上游产品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上涨会不会向下游传导,进一步抬升物价水平?

  笔者认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顺利实施的要点和重点,当是利用卡死终端价格的办法,切实压缩有关企业的暴利——换言之,必须从根本上终结当前在资源领域开发利用领域的暴利乱象,真正让相关企业承担所有成本,这一制度的实施才能既不影响到经济运行,又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从而顺畅推行。

  这样的结论并非笔者闭门造车,因为当下中国的资源性产品如煤炭、石油等的价格,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相关企业完全应该有能力消化掉这些成本。比如众所周知,随着煤价不断上涨,随便一个年产几万吨的小矿井,年利润就能高达上千万人民币,“煤老板”由此已经成为一个特殊名词了,中国最奢侈的消费纪录便大多是由这部分人所创造的。由此,国家应该卡死资源型产品的终端价格,确保由诸多的资源型企业承担相关成本,于情于理,既是当然的,同时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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