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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情的交通拥堵费应束之高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6日 23:05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网 

  据贵报12月26日的报道,深圳拥堵费征收方案已制定完成,本月底市政府领导将会再次听取情况汇报;而由上海市发改委主持的“以收取拥堵费替代目前私车牌照拍卖制度”的课题也已经完成,目前正上报给市政府高层研究审批。与深圳、上海一样有征收拥堵费的强烈冲动的,还有北京、杭州、南京等城市政府都曾经释放出收取拥堵费的信息,试探公众的反应。 

  今年以来,国内部分城市就传出可能收取交通拥堵费的信息,深圳、上海、杭州采取各种“放风”试探方式,检测公众的反应。与其他城市相比,只不过上海、深圳近期在这方面释放的信号更强烈而已。

  其实,深圳、上海打算推行的交通拥堵费办法主要依据的是新加坡经验。新加坡从1975年开始实行中心城区的拥堵收费。新加坡现在每隔三个月对交通状况进行一次评估,高速公路车速控制在时速45至65公里,限制区主干路上速度限制在20至30公里。当车辆以低于速度下限行驶时将被收取更高的费用,当速度高于上限时则不用交费。新加坡实施拥堵收费的效果明显,进入交通拥堵区域的日交通量减少了15%,其中上午上班高峰期减少16%。

  新加坡成功案例显然给了深圳、上海不少启发。但业内人士认为,深圳、上海的情况与新加坡并不一样,收取交通拥堵费,对目前的深圳、上海来说还不成熟。最大的区别在于深圳、上海没有像新加坡那样发达的公共交通。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人口的每人0.8平方米至1平方米设计。一座写字楼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备机动车位的指标是0.5个,餐饮性质的指标是2.5个。深圳、上海在这方面也不具备条件,如果没有足够的停车场等硬件设施,要收取车主的拥堵费怎么也说不过去。

  同时,收取交通拥堵费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通知>同时强调,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其实,在各城市政府内部,对是否征收拥堵费也似乎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上月,深圳市政府领导曾对外界表示,现在征收交通拥堵费还不是时候。按照他的理解,深圳收取交通拥堵费的前提是,拥有发达的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系统。因为现在公交不方便,做不到。其实,深圳市这位官员说了实话,目前国内城市的交通拥堵现象,既有历史原因,规划原因,又涉及改革不到位的原因,譬如“公交优先”推行不力,公车使用长年失控等。

  有关专家指出,拥堵费是一种很极端的手段,城市交通拥堵是困扰国内许多大中城市的共同“心病”。一些地方政府想通过向经过“控制区域”的车辆征收交通拥堵费,控制进入“控制区域”的车流量,从而达到缓解交通压力的目的。然而,从国外的经验看,收取拥堵费的城市必须拥有发达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你既然不鼓励市民开车上路,就必须提供一种可替代的出行方式。例如新加坡公交出行率高达65%,伦敦在采纳了拥堵费政策后公交车的速度也因此提高25%。 

  国外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的经验可以借鉴,但只是照抄照搬交通拥堵费收取,而放弃其它好的交通管理经验,这是不可取的,更何况交通拥堵费收取并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深圳、上海等城市收取交通拥堵费的动议应束之高阁。

  其实,地方政府想通过收取拥堵费来提高城市的用车成本、缓解交通压力,看似是以经济杠杆来调节车流、解决交通拥堵的一剂“良方”,但仅靠收取交通拥堵费,可能被人们认为是有关部门又在“巧立名目乱收费”之嫌。要看到,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是政府部门的责任而不是车辆拥有者的责任。的确,治理交通拥堵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个工程考验着城市决策者。

  (邱林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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